法律分析:包括药品的包装不合格、外观质量不合格、内在质量不合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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