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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庭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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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庭审准备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 2.出示 证据 和质证 (三)法庭辩论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1.合议庭评议 2.宣告判决

法律客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再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 证据 ,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 诉讼 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 代理 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 传唤 ,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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