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620元、二类1520元、三类1420元、四类1320元,依次调整为1700—1—元、1600元、1500元、140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8元、二类9.2元、三类8.6元、四类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8.5元、二类17.4元、三类16.3元、四类15.2元。
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
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
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
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
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 - 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
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I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最低工资规定》
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
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I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I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
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