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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附条件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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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清偿附条件但时间无法确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协商补充约定债务偿还时间,无法补充约定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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