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对骗取金融票证罪的量刑标准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等,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或单位,主观方面需故意采取欺骗手段,客观方面需在申贷过程中采取欺骗手段。该罪的构成要件需同时满足,才可定罪处罚。在司法实践中,需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才能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一、新刑法对骗取金融票证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新刑法对骗取金融票证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至于如何区分是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本文将在下面专门论述。
2、主观方面:应该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
3、客观方面: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
4、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这里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这里的“安全”,是指骗贷行为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些资产与正常贷款相比处于相对不安全状态,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
我国法律上对于骗取金融票证罪的具体量刑情况,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来进行判定的,在司法实战中,还需要对上述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来进行认定,在相关要件成立的前提下才可以以本罪来进行定罪处罚。
结语
骗取金融票证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的规定来确定的。根据该规定,如果骗取金融票证罪造成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如果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罚。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认定,才能进行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三章 人民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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