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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交通事故需要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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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如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6)提交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其相互关系的证明。

2、证明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提交交管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书》。因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管部门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责任加以认定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它能证实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且关系到当事人承担责任的轻重。

(2)提交交管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因调解终结书是交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损害赔偿事宜经调解后无法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当事人收到调解终结书后,可以直接到人民提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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