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期已过20年的,一般就不能对行为人判罪了;已经追究责任的,则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但如果必须追诉的,需经最高检核准,才可以继续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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