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必须有一定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为依据,即必须有一定的材料来源。
(一) 受理刑案的材料来源
(二)受案的一般程序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需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首选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Copyright © 2019- fupindai.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