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总承包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行使该权利需满足条件:合法有效的合同、竣工验收证明、确定工程款数额、催告发包人合理期限。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在特定财产上优先受偿的权利。特点包括:不依破产程序行使权利、限于特定财产、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担保权、财产担保需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设定。
法律分析
工程总承包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承包人行使法定优先权需要的条件如下:
1、有合法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
2、工程已竣工,有竣工验收证明;
3、工程款数额已经确定;
4、承包人已经给付发包人合理期限的催告(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二、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三、优先受偿权的特点如下:
1、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
2、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
3、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
4、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设定的。
拓展延伸
工程合同中的款项优先级与受偿权问题
工程合同中的款项优先级与受偿权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涉及多个款项,包括工程总承包价款、分包价款、材料供应款等。这些款项在工程项目进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债务人无力支付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确定各个款项之间的优先级,以确定哪些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一般来说,工程总承包价款在优先受偿权方面享有较高的地位,但具体的优先级可能受到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债权人之间的协商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当发生债务人无力支付款项的情况时,需要仔细研究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以确定各个款项的具体优先级和受偿权问题。这有助于维护各方的权益,确保款项的合理分配。
结语
工程总承包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行使该权利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合同合法有效、工程已竣工并有验收证明、工程款数额已确定、承包人已催告发包人合理期限(一般不少于三个月)。优先受偿权是特定债权人在特定财产上优先受偿的权利,它不依赖于破产程序,而是针对特定财产的债权担保。在工程合同中,确定各款项的优先级和受偿权问题是重要的法律议题,需要仔细研究相关合同和法律规定,以确保款项的合理分配,维护各方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