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协议人的身份信息;
2、合伙协议人退出合伙协议的原因应当在协议书中写明的;
3、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财产份额应当写明;
4、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写明赔偿额的多少,进行赔偿。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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