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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刑事诉讼证据的三个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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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据三性及被起诉不当得利的举证要求

刑事诉讼证据三性包括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符合法律规定。被起诉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及时返还不当得利,如非不当得利,则需提供相关法律根据证明。恶意得利人应返还利益,并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一、怎么理解刑事诉讼证据三性

1、刑事诉讼证据三性的理解是:客观性是指对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反映,其特征是具有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的关联;合法性是指作为案件的证据,其收集的方式或方法必须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

2、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被起诉不当得利怎么举证

1、不当得利被告作为被起诉返还不当得利的一方,即得利人。如事实确为不当得利的,得利人应及时承担返还义务,及时返还该不当得利,如事实非不当得利的,应举证该不当利益的取得是具有相关法律根据的,可能是买卖合同关系的得利或赠与关系的得利等。

2、得利人为恶意的,即在取得利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法律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得利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并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结语

刑事诉讼证据的三性包括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客观性指证据对案件事实具有客观反映;相关性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关联;合法性指证据收集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程序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证据可以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起诉不当得利的一方应举证该利益的取得具有相关法律根据,若得利人为恶意,则应返还利益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五节 搜查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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