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日期:2021年 月 日
甲方(定作人): __
乙方(承揽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诚实守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承包机械式停车设备定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加工成品基本情况
一、加工成品名称: ;
二、加工成品交货地点: ;
第二条 加工成品内容
加工成品内容包括充电桩设备的设备、运输、保修。具体内容如下:
一、设备及嵌入式软件
序号设备及软件设备数量
1
2
注:最终以甲乙双方确定的实际数量为准。
二、设备制造
详见附件一:
三、运输
1、运输方式
公路√铁路 联运
2、运费
乙方代运,运费由乙方承担√
甲方自提,运费由甲方承担
四、安装调试
甲方负责设备安装与调试。
五、保修(质保期)
1、质保期为:乙方对所售产品自交付运营之日起提供12个月的免费保修。因甲方运营设备受到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及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坏不在保修范围之内。
2、质保期内,因甲方(设备使用人)致使设备出现故障的,不属于乙方保修范围,相应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产品质量原因出现故障或者事故,相应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价格及付款方式
一、价格
充电桩设备价格
产品及服务单价
(人民币_____元/台)数量合计
(人民币_____元)备注
设备总价元
项目总价(大写)人民币:
备注:
1、设备总价包含:设备费、运输费、税费。
2、价格不含:本项目不含线缆、材料与施工,不提供安装、调试等服务。
二、付款方式
1、本项目为款到发货,合同签订后甲方7天内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给乙方。
三、发票方式
当乙方收到甲方支付完合同工程款达到100%以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等额发票。
四、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如须变更,需要书面通知甲方)
户 名:广西云高智慧城市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柳州市八一支行
开户账号:6262 7871 2084
指定收款账户如须变更,需要书面通知甲方。
五、甲方指定签收人
甲方指定签收人为代表甲方签收本合同所涉及的文件、货物等,如须变更,需要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指定签收人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住址:
第四条 质量标准
乙方所售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及企业质量标准。如甲方在收到货物后15天内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可以要求乙方免费更换;除此之外,乙方不承担其它任何责任。
第五条 甲方责任
一、甲方须按时支付乙方本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货款。
二、货物所有权(及风险)自乙方交付时转移,但甲方未履行支付全部货款义务的,货物所有权属于乙方所有。
三、由甲方自行安装、拆装设备出现的问题,一切费用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乙方责任
乙方应按甲方按质、按量、按时送货,如出现送货不及时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将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违约方赔偿守约方损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罚金。
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果单方解除合同:若因甲方解除合同,则乙方不须退回甲方已付的货款,甲方需按合同总价作为违约金再向乙方支付。
三、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按合同总额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且乙方可保留继续向甲方提出赔偿的权利。
四、一方违约的,由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其他一切因诉讼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八条 质量与验收
一、设备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代表应在设备交接签单上签字。交接签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二、设备交接手续办理完毕、合同款项全部结清后,设备的管理权及产权归属甲方。
三、验收合格后设备保护由甲方负责。
第九条 送达条款
一、本协议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协议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的真实有效。
二、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注明的通讯地址为双方往来信函等文件送达地址;一方可以当面送交、邮寄、快递等方式向对方送达文件,对方应当予以签收。若对方不予以签收的,以邮寄、快递,或电子邮箱方式送达的,自交邮、交快递公司之日、或邮件成功发送起三日后视为已送达。
三、若一方变更地址,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不可抗力因素影响
一、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而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顺延,顺延履行合同的时间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
二、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甲方或乙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4日内出具权威部门证明,另一方取得认可,上述情况发生后,甲乙双方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以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受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三、不可抗力的时间超过连续120日,甲乙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就解除合同的问题达成协议。
四、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翻船及双方同意的其它不可抗力。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一、若发生合同履行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二、若发生合同履行纠纷双方不能和平解决解决,可向合同签订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署,及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并具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另行协商同意予以删减或补充。
三、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 捌 份,甲方执 肆 份,乙方执 肆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四、合同签订地:柳州市跃进路汇金国际5-12 。
五、合同文件、合同附件中未作说明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所有合同文件、合同附件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中有不一致之处,除甲方确认的特别说明外,均以最高标准执行。
六、本合同实施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 、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等,均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本合同实施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和合同附件与合同主体部分有歧义时,以本合同实施的过程中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和合同附件为准。
第十三条 签署确认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同意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的条款和内容并签订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身 份证号:
电话: 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地址: 地址: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