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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汇票承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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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汇票承兑协议

承兑申请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账 号:

承兑行:中国光大银行

住 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电 话:

传 真:

第一章 总 则

承兑申请人因商品交易需要,特向承兑行申请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承兑行经审查,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为承兑申请人办理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

为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承兑行和承兑申请人在平等、自愿 基础上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二章 银行承兑汇票内容

第一条 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即承兑申请人)情况如下:

名 称:

账 号:

第二条 本协议项下银行承兑汇票情况详见本合同第十二章所附清单,该清单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出票人确认其委托承兑行无条件支付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款项。

第三章 费用及费率

第四条 承兑申请人应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 伍 (大写),共计(写明币种、金额大写) ,向承兑行支付承兑手续费;同时应按承兑行承担的敞口风险金额(写明币种、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千分之__________(大写),共计(写明币种、金额大写) ,向承兑行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诺费。

第五条 承兑申请人应于本协议第二条列示的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行承兑时,向承兑行一次交清承兑手续费。

第四章 担保

第六条 承兑申请人应于承兑行承兑之日在[ ](1、承兑行 2、开户行)处开立的专用账户(账户名: ,账号: )中存入或汇入金额不低于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百分之 (大写)的保证金。保证金自存入之日起即转移为承兑行占有,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

对于 全程通 项下业务或 项下业务,承兑申请人应于承兑行承兑之日在[ ](1、承兑行 2、开户行)处开立专用回款账户(账号: )。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该账户项下的全部资金,均为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保证金。

在承兑行向持票人付款前,承兑申请人不得支取或动用该保证金。本协议项下保证金范围包括保证金账户存入资金的本金及本金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孳息。

第七条 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担保方式为:

由 (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合同编号为 。

由 (抵押人)提供 (抵押物)的抵押担保,抵押合同编号为 。

由 (出质人)提供 (质物/出质权利)的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编号为 。

第八条 承兑行与担保人应就具体担保事项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第五章 承兑申请人的陈述与保证

第九条 承兑申请人在此向承兑行作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承兑申请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享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从事经营活动。

2.承兑申请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权利签署本协议及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并已采取或取得所必要的所有法人行为及其他的行动和同意以授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本协议由承兑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效签署,并加盖公章。

3.承兑申请人已取得为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政府部门的批准和第三方同意,承兑申请人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法人组成文件/批准文件(如有)及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

4.承兑申请人已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接受本协议的内容,承兑申请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是自愿的,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5.承兑申请人申请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是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为基础,且本协议第二条所列示的基础交易合同真实有效,且承兑申请人保证自银行承兑汇票开出后 60 日内向承兑行出具与交易合同相吻合的增值税发票等合法票据凭证。

6.承兑申请人如实向承兑行提供信用调查、审查过程中需要的资料,积极配合承兑行的调查和审查。

7.为确保本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承兑申请人已完成或将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或备案手续。

8.本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对承兑申请人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

9.未发生或存在任何违约事件。

承兑申请人的上述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须始终保持正确无误。

第六章 承兑申请人的承诺

第十条 承兑申请人向承兑行承诺如下:

1.承兑申请人应遵守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法律和法规,严格履行和遵守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2.承兑申请人应及时将有关承兑申请人的任何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本协议项下责任和义务的履行的任何事件通知承兑行。在承兑行认为该等事件可能影响本协议项下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时,承兑行可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承兑行认可的担保。

3.承兑申请人应立即通知承兑行任何以下事件:

(1) 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和

(2) 任何涉及承兑申请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4.承兑申请人将于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存入其在承兑行/开户行开立的账户上,由承兑行/开户行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将该款项支付给持票人。

5.承兑申请人与持票人之间在任何情况下发生和存在的任何纠纷,不构成其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责任和义务的理由。

6.如果承兑行在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垫付任何款项,该等垫付款项自垫付之日起即转成承兑申请人欠付承兑行的逾期贷款,无需签订其他形式的合同和协议,承兑申请人对该逾期贷款承担还款义务,并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向承兑行支付利息,直至逾期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为止。如承兑申请人未能支付该等利息,承兑行有权计收复利。

第七章 违约及救济

第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承兑申请人和承兑行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下述每一事件及事项均构成承兑申请人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1.承兑申请人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承诺被确认为是不正确的或不真实的,并会影响承兑行的权益,或承兑申请人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承诺,;

2.承兑申请人中止或停止营业或进入破产、清算、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或承兑申请人被申请破产、清算或被主管部门决定其停业或暂停营业;

3.发生了针对承兑申请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

4.本协议第四章项下的担保无效、被撤销或保证人失去担保能力或抵押物或质物/出质权利价值减损丧失担保意义或发生其他承兑行认为会影响本协议项下责任和义务的履行的任何事件。

第十三条 承兑申请人存在的任何违约行为,导致承兑行依据经验判断承兑行有可能垫付票款或垫付票款后承兑申请人无力还款的,承兑行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救济手段:

1.从承兑申请人在承兑行或承兑行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划扣等于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款项,以备到期兑付承兑汇票;

2.将承兑行垫付的任何款项转成对承兑申请人的逾期贷款,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 伍 (大写)的逾期罚息利率对承兑申请人计收利息;

3.按本协议第四章的约定依法行使担保权利。

第八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协议双方应当对为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目的而了解到的对方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资料及情况保密,但依法需要披露的情形除外。

第十五条 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第十六条 本协议的小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加入,不得被用于协议的解释或任何其他目的。

第十七条 本协议双方互相发出的与本协议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协议首页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任何一方如变更其地址或传真,需及时通知对方。

双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3日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但承兑申请人发给承兑行的文件,则需在承兑行实际收到后方可视为送达。

第九章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 本协议及本协议所涉及的任何事项适用中国法律,并按照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十九条 承兑申请人和承兑行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在承兑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条 本协议经承兑申请人和承兑行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生效后,承兑申请人和承兑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时,应经承兑申请人和承兑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不影响本协议条款效力。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承兑申请人 份、承兑行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于 签订。

甲方:

乙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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