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合同的约定优于主合同,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但不能违反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应合理补充和修改主合同,超过适当范围应称为合同变更。补充合同的内容条款应作为执行依据,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
法律分析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所以,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的效力。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与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对主合同补充太多的新约定,则该补充合同就难以称之为补充合同了。
补充协议对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过了适当的量,或补充协议对主合同的实质要件进行了较大的补充修改。
比如对价格条款,技术标准,履约期限等约定进行了不利于其中一方的修改,这也不能称之为补充协议。
这些补充和修改已经符合合同变更的要求,应该称之为合同变更。
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时间在后的约定,实际上是对主合同的原约定的重新修订,该新约定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
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条款为准执行,那就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
合同“补充协议”或者称为“协议补充”,是指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而达成的协议。“补充协议”是相对于已经存在的合同而言的,“协议补充”就是通过协议方式补充已经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的漏洞。因此,已经存在的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主从关系。
已经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补充协议”是从合同。已经存在的合同作为主合同不以“补充协议”的存在为前提,或者说不受“补充协议”的制约而独立存在。反之,“补充协议”必须以已经存在的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尽管“补充协议”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没有独立性,但是其本身也是协议。因此,“补充协议”的成立和生效与主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依据相同。
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之后,原合同的一些内容条款就会发生变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会随之变化,补充合同因为是在原合同之后签订的,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所以一般以补充合同的内容条款为准。
结语
根据法律原则,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补充合同的效力优于主合同,因为时间在后的约定实质上是对主合同的重新修订,是补充合同的精要和实质。如果仍按照主合同原条款执行,则失去了补充合同存在的意义。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变更,应明确约定,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的变更无效。补充协议应适度补充,不能过多修改主合同的实质要件。补充合同的内容条款一般为准,以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Copyright © 2019- fupindai.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2号-2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