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政策动向
第 29 期
(总第477期)
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 2009年07月31日
国信观点: 中国宏观经济政策需要适时转型(下)
政策动向: 部分行业将推行低碳经济试点
环境政策研究、实施将进入高潮期
政策点评: 积极的经济政策需要积极的社会政策相配合
加快结构调整需要改革护航
政策文摘: 发改委宣布调整汽柴油价格每吨降低220元
银监会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五部门出台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
一周动态: 央行强调坚定不移地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发改委采取六措施推进资源型城市发展
我国将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
政策借鉴: 英国从源头治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新加坡注重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建设
(二)一些经济泡沫开始显现
当全世界都因为中国经济增长率先走出低谷而备受鼓舞的时候,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都在为国内日趋明显的经济泡沫而心生恐惧。经济泡沫是指经济中虚假繁荣部分,一般有两个衡量标准:一是脱离正常或实际需求的支撑,二是由不切实际的高盈利预期或普遍的投机行为所导致。以此观之,股市、房市和新能源领域都出现不了同程度的经济泡沫。
1、股市
我国股市上涨速度在全世界可能也是独一无二的,截止7月30日,今年上证指数涨幅已超过80%。目前我国沪深股市的总市值已经超过日本,成为全球规模第二的股票市场。虽然在经济复苏的情况下股市上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股市短期内上涨幅度如此之大的背后却是大量资金非理性涌入。在人们银行公布的统计数据中,“其它存款”科目主要包括投资股市的保证金,该科目在2008年一直在3万至3.6万亿之间波动,但在2009年前几个月急剧增加,平均每个月增加5000亿元,2009年3月比2008年12月增加了1.5万亿元,增加幅度近50%。即使在2007年牛市状态下“其他存款”的增加速度也没如此之快。应该可以认定,这些资金很多是由信贷资金转化而来的。除此以外,有关媒体舆论有意识地掩饰市场风险,也是资金大量非理性入市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在财政部、证监会等四部门宣布将部分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持有的新政策之后,许多媒体都只强调向社保转持这10%的国有股将被锁定的“利好”,却不提醒投资者注意在停止多年之后,新的国有股减持又将启动这一实质性利空。
目前股价涨幅较高,与宏观基本面已经开始脱接。衡量股价是否与宏观经济相互脱节一个重要指标是市盈率,一般地,发达国家合理的市盈率在10-20之间,新兴市场由于经济增长较快合理的市盈率在20-30之间。目前我国市盈率已经超过了30倍,已经进入了泡沫区间。截至7月14日,在沪深两市已经发布业绩预告的769家上市公司中60%以上的业绩都在下滑。按过去惯例,丑媳妇都是后见公婆,在还没有预告业绩的公司中业绩下滑的比例应该会更高。这样看来,即使股价维持现在水平不变,股市市盈率都会上升。另外,未来几年内我国经济增长还将主要依靠政府积极财政政策来推动,市场自发力量短期内还难以发挥主导作用。在这种情况下,GDP虽然将保持8%左右的增长,上市公司的业绩并不会同步增长,依然将保持在低位运行,从而出现所谓的“宏观热、微观冷”现象,动态市盈率也不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明显下降。
毋庸置疑,我国股市已经存在着泡沫。随着股指的不断上升,泡沫还将越吹越大。由于与过去相比,本轮行情中撬起股指的力量更多的是来自银行信贷,而不是民间资本,未来股市一旦暴跌,风险必然更多的将集中在银行身上,对整个经济社会带来的伤害程度必然也更大。
2、房地产业
不过,我们更需要看到在房地产景气回升背后的一些不正常现象:一是房地产价格在市场处于供大于求状态下出现飚升,完全违背市场基本规律。今年以来尽管销售量相比去年已经很快了,但是库存依然比较大。两大全国性房地产协会的一份报告预测,到今年年末全国商品房空置面积可能达到3亿~4亿平方米。正常情况下,商品库存没有消化完,市场供大于求,行业景气只会下降,不会上升,更不用说价格暴涨了。二是房地产市场不规范,消费者话语权完全丧失。当前房价的“逆市上涨”只能说明一点——房地产市场还远非一个正常的规范市场。在一个规范市场里,市场信息透明,投资者可以理性决策,可以通过“用手投票”或“用脚投票”的方式来对市场运行产生影响。但在当前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所有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都是由投资者来承担,而市场几乎所有的信息(比如说,成本构成、利润率、库存量、销售量)对投资者都是屏蔽的,消费者对市场价格没有话语权——这一点在市场人看来可谓是匪夷所思,只能被动地“追高杀跌”。三是非正常的、非市场化的因素在发挥着主导作用。当前我国房地产市场上在消费者话语权丧失的同时其他主体对话语权的获取却充满热情:一些地方政府对可能下拉市场整个价格的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建设消极怠工,但却要求一些国资背景企业积极拿地,形成一个个新的地标王,间接推高市场价格;一些房地产商捂盘惜售,雇农民工排队假购买,人为制造供应紧张现象;一些中介公司为了促进交易,联合按揭评估公司,对交易目标予以高价值评估,然后通过签订阴阳合同,使买房者事实上只需支付极低比例的首期;一些银行为了抢占市场份额,采取创新性的金融产品,如可用信用卡透支其中一成的方式等等。
在媒体宣传和相关利益集团有意识引导下,“在通货膨胀预期下,买房可以保值”的观点在市场开始流行,并成为投资者入市的一个重要理由。然而,这只是一个似是而非的观点:一是未来出现严重通货膨胀的可能性不大。从国际看,受次贷危机的影响,世界经济将进入较长时期的调整,尽管明年经济可能出现低位小幅反弹,但不会改变国际大宗商品市场供过于求的格局,国际市场价格上涨的主要动力将来自货币流动性和美元贬值。对此,美国政府显然早有准备,美联储主席伯南克日前表示,美联储能够在合适的时机收回多余流动性并上调利率,以确保不出现通货膨胀问题,并预计未来两年的通货膨胀将处于较低水平。由于通货膨胀必然不利于美国经济的复苏,美国政府也不太可能象2007年下半年至2008年上半年一样纵容投行去炒作国际市场价格。由此看来,今年国际能源和大宗商品市场价格的大幅上升实际上已经提前反映了通货膨胀的预期,明年再次出现大幅上升的可能很小。从国内看,只要国际商品价格不再大幅上升,就不会出现象2008年上半年一样成本推动型通胀,虽然国内货币量发行较大,但并没有相应地转变成老百姓的收入,在供过于求的情况下也不可能出现需求拉动型通胀。明年的物价上升动力主要将来自于今年的翘尾因素和政府资源价格的改革,短期幅度将较为有限。二是当前买房并不一定可以保值。如果说,中国会出现严重通胀,需要买房保值。那么,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美国也将出现通胀,也需要买房保值。但是现实情况是,迄今为止,美国房价还在不断下跌,预计最少要跌到明年年底。为什么美国人不去买房保值,中国人就要买房保值?中国人收入远比美国人低,按可比价房地产价格比美国还要高,为什么美国人不去买明显价廉物美的房屋去保值,中国人却应该去买价格高得离谱的房屋去保值?很显然,这其中的逻辑说不通。另外,从美国七十年代发生滞胀的历史看,买房也不是保值的理想选择。在整个70年代,美国增长最强劲的行业分别是采掘业、农林牧渔、金融服务业、公用事业。其中,采掘、农林牧渔的年增长几次超过50%,金融服务业的年增长也曾经接近20%。这些行业发展均明显好于房地产,而信息服务业、教育医疗业、住宿食品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等行业的发展也与房地产相当。
目前,我国经济虽然度过了最困难时期,今年将出现GDP持续加速增长局面,但这一方面是政策效应所导致,另一方面是去年“前高后低”的基数所导致,国民经济增长依然缺乏内生性动力,“内寒”依然未去。在这样的情况下,房地产市场却与国民经济发展相背离,呈现“高烧”症状(以北京为例,今年上半年二手房均价上涨了32%,而房屋租金价格却下降了8.7%,售租比高达400倍,远远高于国际标准的200-300倍),泡沫迹象明显。世界历史证明,在脱离实体经济支撑的房地产市场泡沫带来的潜在风险巨大,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于过度降低金融门槛,推动不具支付能力的人买房或者推动有一定能力的人炒房,房价呈现出信贷式房价上涨特征,楼市在被疯狂推高后再次大幅下跌,必然让美国式的次贷危机再次重现。
在次贷危机之后,新能源产业成为国内唯一获得快速发展的新兴产业。2008年,受经济危机影响国际清洁能源融资市场条件明显恶化,发达国家新能源发展也有所放慢,例如北美洲可持续能源的新投资与2007年相比下降了8%,但中国在2008年的绿色能源投资依然大涨了18%。目前,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太阳能光伏设备制造者,是世界第二大风能市场。发展新能源毫无疑问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不仅有利于提高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也有利于提高未来低碳经济时代我国经济的经济地位。但是,新能源的发展同样需要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充分尊重客观规律,不能为发展而发展,否则就会“过犹不及”。
以风电为例,我国新增风电装机容量已经连续四年实现翻番,2008年突破2千万千瓦大关,超过印度,成为亚洲第一。由于增长速度是如此之快,以致于原先制订的2020年实现风电装机容量3000万千瓦的目标,可望提前10年就完成,并使得国家能源局不得不紧急对2020年的规划目标进行调整。
但至少从目前的情况看,如此高速地发展风电并不是很理性。理由如下:一是风电下游的容量偏小,产能的合理输送困难,供过于求矛盾突出。我国风电基地主要在三北(西北、东北和华北)地区,这些地区由于经济不是很发达,电能消纳能力较差,同时又大多处于电网网络末稍,电网外送能力弱,因而难以对当地的风电资源进行充分有效利用。从全国情况看,我国风电装机容量在2008年底已突破1200万千瓦,但其中仅有800万千瓦的装机容量入网发电,约有三分之一风电装机容量被白白浪费了。二是成本较大,企业经营困难。据初步估算,若以煤电成本为基数,生物质能发电成本为1.5倍,风力发电成本为1.7倍。由于成本大,市场容量小,诸多盲目进入的企业面临经营困境。据中国可再生能源协会风能分会的初步调查显示,全国70%至80%的风电场发电量远远低于计划,许多的企业已处于半停产阶段。三是国家财政补贴负担重。即使是接近市场竞争水平的风电,总体而言上网价格比火电高50%左右,高出火电的部分由国家财政补贴。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印发《关于2008年7-12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配额交易方案的通知》,明确包括风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222个发电项目上网电量84.44亿千瓦时,补贴金额约20亿元。未来随着风电规模扩大,国家财政负担必然相应加重。
当前国有电力企业在经营严重亏损的情况下还大规模投资新能源市场,并不一定是因为新能源能够帮其摆脱困境,而是因为国资委已经明确,电力行业未来需要重组,以提高行业集中度。许多企业为了在未来行业重组中避免被其他企业兼并,就不顾一切地铺摊子,做规模,国家鼓励发展的新能源领域就成为它们跑马圈地的理想场所。历史经验告诉人们,不按市场规律办事,最后必然受到市场规律的惩罚。前几年,在国家鼓励建设污水处理厂、电厂脱硫设施的政策下,许多地方纷纷向国家要项目,套资金,在巨资建好项目之后由于运营成本高,管网不配套,大量治污设施至今还闲置。
(三)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单轮驱动经济增长的格局难以持续
在三大需求中,今年上半年外贸出口始终是负增长,居民消费增长虽然比去年同期有所加快,但依然处于历史正常区间之中,唯有固定资产投资超高速增长是推动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力量。根据统计数据,在上半场GDP7.1%的经济增速中,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87.6%。如果不考虑进出口贸易的情况,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比率也已上升到了62%。
在经济危机时期,政府加大投资来促使经济增长见底回升,是最有效的短期救急方法,但却不可持久。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带来巨大财政压力。今年上半年全国财政收入比2008年同期下降了2.4%,全国财政支出增长了26.3%。这些变化明显超出此前预期。由于下半年经济仍在恢复增长阶段,企业盈利状况并不容太乐观,财政收入增长出现大幅回升的可能性不大,全年完成预算将非常困难。乐观估计,下半年财政收入明显回升,财政支出小幅放慢,全年收入增长5%,支出增长25%。GDP增长按8%计算,财政赤字率将超过3%的警戒线,达到4%以上。二是政府投资的“扩张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对民间投资产生了“挤出效应”,反而不利于经济的真正复苏。银行配套资金主要带动的是国有大型企业的中间需求,民营企业融资困境并未因此得到改善。原本一些地方政府已明确承诺,欢迎民间企业和民间资本进入环卫、市政项目,但在4万亿投资计划出台之后这些项目绝大多数都给了国有企业。另外,过去原本属于民营经济的市场份额,在融资条件明显宽松的国有企业的攻势之下也陆续在丧失。
三、未来政策取向分析
当前我国的经济就犹如正在坡路转弯之处爬行的汽车,既需要继续保持动力,以免滑坡,又需要适当调整方向,以免冲进山崖。如何在保持经济较快增长的同时,绕过前面所提到的几方面问题,应成为下一个阶段的宏观调控关键。
上述三方面的问题彼此之间实际上是高度相关的,经济结构问题之所以更加严重就是因为经济增长是由政府财政单轮驱动的结果,而泡沫经济之所以泛起,在很大程度也是因为除了国家财政投资的领域之外其他经济还缺乏有效投资途径,导致社会资金“千军万马”过独木桥,闯入股市、房市等少数市场进行投机。由此可见,问题虽然多,解决方案就一个:切换经济增长引擎,促进经济真正复苏。
当然,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切换经济增长引擎,从而促进经济真正复苏,是一个考验政府大智慧的问题。由于篇幅所限,下面我们只简单地论述一下自己的观点。从历史成功经验看,走出经济危机的唯一出路就是依靠改革,通过改革释放
出新的生产力。具体地说,应该进行以下三方面的改革:一是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拆除“玻璃墙”,放松行业管制,启动民间投资来接手政府投资;二是改变国民收入分配体制,实施中国版的《国民收入十年倍增计划》,让老百姓具有较高的购买力,实现经济由外向型向内向型转变;三是进一步加快农村体制改革,加快农村社保体系建设,加大新农村小城镇建设,极大激发农民消费浪潮。
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前所长周大地在23日举行的“气候变化与低碳经济发展媒体高层论坛”间隙表示,国家发改委正在起草低碳经济发展指导意见,低碳经济发展试点将在部分重点行业和地区率先推行。
[问题]就国内而言,“高碳模式”将会严重制约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第一,中国目前正处在重工业化阶段,支撑重工业的是能源。国际能源和资源产品不断大幅涨价,我们获取的代价越来越高,依存度越来越高,抗风险能力越来越差,已经严重影响了经济增长的稳定性;第二,在“金融海啸”席卷全球的情况下,碳排放正在成为发达国家新的“绿色壁垒”,打压和限制中国传统优势产品的出口;第三,从国际来讲,“碳排放权”将成为今后重要的国际战略资源。过去大家争夺的是土地、石油、煤炭、矿产等,将来就会争夺碳排放权。而现在中国在国际产业分工体系中位于产业链低端,资源和能源密集型产品出口占较大比例。我国能源消耗占世界总量的四分之一、二氧化碳排放占总量的五分之一,这将挤占本土战略产业未来的发展空间;第四,从社会角度看,高碳排放和其他伴生排放导致的环境污染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据多项社会调查显示,环境污染已经和腐败、贫富差距扩大一起,跃升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前几位因素。“碳排放”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政治和社会问题。而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形势的推动下,世界范围内正在经历一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式的巨大变革:发展低碳能源技术,建立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和低碳社会消费模式,并将其作为协调经济发展和保护气候之间关系的基本途径。在这一大背景下,我们必须明确应对气候变化在中国现代化进程和和平发展道路中的战略定位,统筹协调对外争取发展空间、对内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国际国内两个大局。
[对策]党中央在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科学理念,为中国的发展指出了一条全新的路径。建设生态文明,根本在于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型。要实现这一文明转型,就要切实地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探索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其中“低碳经济”将成为建设“生态文明”最有力的突破口。
财政部副部长张少春在全国财政经建工作会议上指出,下半年财政部门将以更大力度支持新
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等新兴产业发展。
未来,低碳经济试点的重点行业将包括能源生产领域和能源消费领域。相关配套政策也将相继出台。
7月28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在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调研时表示,要研究落实李克强副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环境政策研究工作。
[问题]当前国际国内形势都在发生重要的变化,环保工作也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要求我们与时俱进地研究政策和对策。要结合金融危机背景,就金融危机之后面临的挑战,研究中长期任务和对策方向;要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在国家战略转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要就一些有关环保的,关系到国家发展大局的重大关系、重大问题说清楚、说透彻,阐明环境保护与政治、经济、社会和全球战略之间的关系,在宏观战略层面为国家提出建议。
[对策]一是结合国家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研究建立协调统一的环保管理体制。二是结合国际金融危机发展的新趋势,系统推出环境经济政策。三是结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和“污染源普查成果”,建立科学的环境质量指标体系。四是结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振兴规划,推进国家传统产业的绿色化、生态化。五是结合国际气候变化等领域的环境外交问题,推进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理念及政策研究。
其实,不光是环保部门,其他部门也在进行相关政策研究,比如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召开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工作组第四次暨基于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财税政策研究会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应邀出席会议并听取关于建立与汽车燃料消耗量挂钩的财税政策建议。会议原则通过了《第三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标准草案,并启动了与标准挂钩的财税政策的研究。作出了加快推进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实施配套财税政策的研究、制订切合我国国情的科学可行的实施方案的决定。
今年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受到严峻挑战,一方面,受国际经济环境持续恶化、世界主要经济体普遍衰退的影响,外需持续减弱;另一方面,国内经济持续低速增长,财政收入增速放慢甚至下降,就业压力上升。
面对困难局面,中国政府出台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从上半年的经济运行结果看,这些政策措施已经取得初步成效,主要经济指标止跌回稳,整体经济的表现好于预期。
其实,中国经济之所以能够取得比较好的效果,除了大家谈的比较多的积极财政政策以及适度宽松货币政策外,社会政策也起了很大的作用。比如,我国为应对经济危机,在社会政策意义上提出了许多重大措施,保障民生,促进就业。而社会政策之所以能够起到功效,在于积极社会政策的一些特点:一是它虽然是宏观政策,但更强调微观运行,从个案、人群出发,评估人们的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微观干预,在此基础上评价宏观政策的效果,体现自下而上的思路。这与经济干预不同,后者偏重于宏观政策。二是它具有系统性,因为人们的需要是多方面的,社会政策可以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容易奏效。三是它可以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社会机制和行政机制,在危机状态充分利用行政机制的优势强力、快速动员资源,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可能的情况下,借助市场平台,采取“准市场”机制运行。四是它有适当的运行平台。经济干预通常是操作财政、金融的几个关键变量,然后通过市场平台运行,发挥作用。社会政策干预涉及到多种主体及多种措施,社区最接近居民,政府各部门及社会组织往往通过这个平台提供服务,进行管理,因为离居民近,感受更深,效果更容易体现出来。
积极的经济政策说白了就是政府对经济的积极干预,其核心是供、求总量平衡,出现经济危机时,通常采取财政、金融政策扩大总需求,刺激企业经济,促进就业。经济政策立足于企业生存、发展。积极社会政策的核心是生计维持、恢复,减少危机给人民生活带来的威胁。虽立足点不同,二者却有异曲同工之效:其一,维持、恢复生计意味着扩大消费需求;其二,就业作为维持、恢复生计的主要手段,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生存、发展。因此,一方面,经济政策有着社会效果,另一方面,社会政策也有经济效果,二者共同作用可提高危机应对能力。不过,社会政策还有着更为深刻、丰富的内容。例如,经济政策关注扩大消费需求,但不能提供深入的分析工具。社会政策可以围绕生计,评估不同人群受危机的影响,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甚至可以干预到个案需求,以利将资源投到最有需要的地方。再如,经济政策关注就业,片面强调企业提供的岗位数量;社会政策则关注失业人群的生活和社会影响,关注提升他们的再就业能力,采取非正规就业及“以工代赈”等过渡措施。可见,应对经济危机,社会政策可以弥补经济干预的不足。
特别是,积极社会政策不仅具有“对策”性,也有可能成长为“常规”政策,甚至成为制度建设的助推器。危机期间会出现诸多非常态现象,面对新的问题,常规政策效力不够,需要临时采取一些新的措施进行应对,这就是对策。对策是针对危机现象作出快速反应,危机现象消失后,对策即完成使命,因此,对策表现出非常规性,暂时性。然而,人们在与危机作斗争中总结经验,有可能发现以往政策及制度存在的缺陷,从而提出改革任务,将危机干预过程中一些得到检验的、有效的对策固定下来,成为较长期的、稳定的政策,甚至通过立法,形成新的制度。
因此,值此经济回升之际,不仅需要积极的经济政策,更需要相应积极的社会政策相配合。
当前各地都在积极探索进行经济结构战略调整。在这一过程中,长期积累而成的一些体制机制性障碍和金融危机后形成的阶段性新问题集中暴露出来,形成影响和制约当前产业结构调整有效进行的难点。
一是部分行业“一哄而上”可能形成新一轮产业结构趋同,高水平重复建设或将埋下产能过剩新隐患。从某个地区或企业来讲,依据自身资源禀赋进行结构调整,加大对原有产业的改造、升级,延伸产业链条,是理智和合理的。但是,当众多类似地区不约而同地“一哄而上”向同一方向调整时,就会形成一种“集体谬误”,产生新一轮的结构趋同问题。二是一些地方“为了投资而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出现“过度超前现象”。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都推出了刺激经济的投资计划,其重点投资方向无一例外地指向了基础设施建设。这种形势下,一些地方政府仅仅是“为了投资而投资”,超前建设,乱上项目,一些曾被明令禁止的项目也改头换面重新出笼。三是新形势下的结构调整面临诸多刚性制约,更艰巨、更复杂、更具考验性。当前阶段的经济结构战略调整,是在金融危机影响、经济增速下滑等新形势、新背景下进行的,因而面临着比以往更多的刚性制约,复杂性和艰苦性严峻考验着我国各级政府的行政能力。比如,资本积累能力下降,转型投入资金缺乏;经济要素短缺,转型发展支撑能力不足;日趋加重的能源、资源和环境压力形成“硬约束”;缺少有望引领经济实现新一轮高速度、长周期增长的“亮点”。
要改变投资驱动、外需导向为主的经济结构,改变盲目性扩张、单纯追求总量增长的发展模式,就必须下决心对阻碍经济转型的深层次体制问题进行全面改革。
首先,以扩大消费作为我国调整结构、改革发展的长远目标,而非仅作为刺激经济增长的短期手段。在当前的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和公共服务体制下,难以用简单的方式逼城乡居民的储蓄“出笼”,必须进行结构性调整。一是构建消费主导型增长方式,要求对收入分配体制做出大的调整。不仅需要明显提高劳动者报酬在GDP中的比重,从结构上解决国家、企业、个人如何分配的问题,更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制度,使社会公众能够分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二是加快基本公共服务体制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其次,调整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关系,探索符合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制度。加快理顺中央和地方财税关系,并配套建立符合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制度是当前经济结构调整的制度性关键。现行的财税体制促使地方政府过于追求经济总量发展,现在没有一个地方不希望上大项目的。另外,从干部考核来看,大家都争相攀比。当前,对地方政府来说,调结构没有硬指标,保增长才是最重要的,很多地方虽意识到出口依赖型的增长模式必须调整,但在目前的考核条件下,根本没有调整的动力,“有保有压”基本上是保,很少有压的。为此:一是改变总量为基础的财税分配格
局,逐步探索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财税制度改革,可通过在一些地区或某些事权上试点的方式,用三至五年在全国逐步推开。二是配合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战略的推进,完善各级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整转移支付结构和比例,适时引入分类转移支付。三是培育地方稳定财源,通过尽快开征物业税、改革资源税征收办法,启动土地财产税收改革试点等,逐步培植地方政府可永续利用的地方税源,改革地方财政收入过度依赖流转税和土地出让金的格局。
同时,结构调整的配套政策也亟待跟上。目前,技术改造、产业转移,以及触及深层次调结构矛盾的政策调整明显滞后。调结构应成为我国促进经济长远发展的重要手段,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配套政策、实施细则,使中央各项宏观决策真正落到实处“不走样”。加快制定切实鼓励民间投资的政策细则,启动民间投资,拉动经济增长;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细则,推动技术创新和组织创新,提升本土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的竞争力;尽快出台鼓励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等配套政策。
从目前的经济形势来看,今年上半年,我国宏观经济基本经受住了金融危机直接冲击的考验,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取得明显成效。当前,经济运行中的积极因素不断增多,企稳向好势头日趋明显。同时,经济回升基础还不稳固,国际国内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不少专家认为,在经济形势逐步稳定,各种深层次矛盾仍然突出的情况下,应痛下决心,从中长期的发展着眼,全面建立未来经济转型的“一揽子”战略规划和实施细则,并以此为基础,推进相关制度和政策的一系列改革。
国家发改委宣布,自7月29日零时起国内汽柴油价格每吨降低220元,相当于汽柴油每升分别降低0.16元和0.19元。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每吨均降低22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510元和577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铁道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6910元和6170元。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
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
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银监会近日正式发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确保银行信贷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提高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科学发展的作用。
固定资产贷款是当前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最重要的信贷品种之一,开办时间早、业务规模大。近年来,银行业在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审慎经营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目前还存在“重业务发展、轻风险控制”、“重贷前、轻贷中贷后”、“贷款用途管理流于形式”等现象,需进一步加强对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以确保固定资产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实体经济之需,提升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办法》针对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中普遍存在的薄弱环节,重点规范了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部分,其中“合同签订”规定基于市场经济最根本的契约原则,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和理念落实到与借款人的合同中去;“发放与支付”规定贯彻贷款“实贷实付”的理念,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有效监控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防范贷款挪用风险。
我国近日发布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的《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由商务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制定并将于8月中旬开始施行。
根据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营业额要素包括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证券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包括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和财务顾问业务等)、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期货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银行存款利息净收入;基金管理公司的营业额要素包括管理费收入和手续费收入。
办法所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以及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额计算办法同样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