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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对要约生效的时间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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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生效的时间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所谓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发出的要约。例如,当事人面对面地订立口头买卖合同,或者以通过电话交谈的方式订立合同。

2.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所谓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是指当事人以对话以外的形式发出意思表示。例如,采用邮件、传真等方式订立合同。

3.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要约的生效

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要约,其生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相对人指定了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此时,该要约自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由此可知,在数据电文进入系统以后,尽管收件人尚未阅读,也认为是收到了电文。这就是说,只要要约的内容进入了收件人的系统,即使没有为收件人所实际检索、阅读,也视为到达。二是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则自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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