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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