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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市区户口迁移手续 法律问题

来源:赴品旅游

法律分析:

一、符合市区内户口迁移条件的人员,持上述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入户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

二、户口簿上户主迁出的,申请人应填写《变更户主情况登记表》确定原户口簿新户主并注明新户主与户内人员的关系,办理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将在原户口簿的户主或户主关系栏上做相应变更。

三、在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时,户主及其直系亲属迁出时,与户主非直系亲属的其他成员应同时迁出;全户迁出时,必须将原户口簿交回办理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

本市内户口迁移申报材料:

1、迁移户口申请和接收单位证明;

2、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3、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此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自建房:土地使用证;土地、规划部门批准建房的有关材料。

2.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商品房购销上税发票原件(留存复印件)。

3.单位租赁给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有住房:单位证明;收取房屋租金发票或有关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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