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法律分析
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有以下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拓展延伸
工伤认定申请期限是多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为一年。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视为未发生工伤事故。如果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情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结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因此,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有明确规定,但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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