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及相关规定:应书面订立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可约定保密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终止条件可自由约定,未约定提前通知期任何一方可随时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的基本特征为每日工作不超5小时、每周不超30小时;工资支付应按时足额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待遇;劳动争议处理遵循国家规定,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法律分析
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应当注意的事项
1,一般来讲,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同时也可以约定保密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
3,关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可以不受劳动法相关规定的约束,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种进行自由约定。如果当事人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的,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此外,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劳动者与每个用人单位约定的每日、每周或者每月工作时间,应当分别在法定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其次,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最后,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对此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四、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
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也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五、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处理
与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争议的解决途径一样,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也即劳动争议发生后60日内双方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结语
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需注意以下问题:1.合同应书面订立,劳动者有权要求书面形式;2.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五项必备条款;3.终止条件可自由约定,双方约定违约责任;4.非全日制用工为每日不超5小时、每周不超30小时的工作形式;5.工资应按时足额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6.工资支付可按小时、日、周或月结算;7.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待遇;8.用工单位应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9.劳动争议可按劳动争议处理规定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七十六条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二节劳务派遣第六十一条【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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