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流水是指资金转入信用卡金额,达20万元定为入罪标准,流水中不属于收支的可剔除。资金投放广告五万以上或违法所得一万以上,可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法律分析
1. 帮助打击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名是通过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所获取的资金转入信用卡账户,即入卡金额,而不是支出和收入的总和;
2. 入罪数额标准之一是支付或结算达到20万元,或者流水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
3. 如果有证据表明流水中的某些资金不属于收入或支出性质,应允许剔除;
4. 提供资金达到五万以上的,如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
5. 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以上的;
6. 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或仅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内容由 韦端宁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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