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了国家对此类单位的国有资产分配管理规定。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
法律分析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下,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所谓国有资产,包括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
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了国家对此类单位的国有资产分配管理规定。例如违背了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与企业资金的分帐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将国有资金转为企业资金,进而私分国有资产者。
所谓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经手实施,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所进行的活动。
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行为法人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按人头分配给本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这里所谓个人,指的是该单位的职工。
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刑法》第163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该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或者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一种职务犯罪,主要表现为单位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转移、隐匿、挥霍等行为,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于该罪行的处罚,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单位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一种严重的职务犯罪,对单位及个人都将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单位一旦犯下私分国有资产罪,将面临罚金、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实际司法审判中,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罚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严重程度进行调整。
结语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会对国家的资产管理制度和国有资产所有权造成严重的损害。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而本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法人违反了国家对此类单位的国有资产分配管理规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按人头分配给本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本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本罪是单位犯罪,但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具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九条 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履行法律和规定的有关反洗钱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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