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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回避的决定权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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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回避应由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或监察委员会决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相关人员。

法律分析

一、刑事诉讼审判人员的回避由谁决定

1、我国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的回避事项一般应当由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或者监察委员会进行决定。《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二、回避制度的适用人员有哪些

(一)审判人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二)检察人员包括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

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三)侦查人员: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据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进行案件侦察的工作人员。

(四)相关人员: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记录人、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司法警察。

拓展延伸

审判人员回避的决定权归属于谁? - 法律界对审判人员回避权的立场与讨论

审判人员回避的决定权归属于谁?这个问题在法律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辩论。根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回避是确保司法公正和公正审判的重要机制之一。在大多数国家,回避权通常属于审判人员自身,他们有权根据法律和道德准则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客观性和中立性的利益冲突。然而,有些国家则将回避权交由独立的机构或委员会来决定,以确保决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无论归属于谁,审判人员回避的决定权都应受到严格监督和透明度的要求,以维护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结语

审判人员回避的决定权归属于谁一直是法律界的争议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事项应由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或监察委员会决定。其他国家则存在不同做法,有些国家将回避权交由独立机构或委员会决定,以确保公正性和客观性。无论归属于谁,审判人员回避决定权都应受到严格监督和透明度要求,以维护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

(一)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社会影响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三)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 第二十七条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由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具有本法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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