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休假审批制度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系统医疗卫生单位干部职工休假审批手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卫生系统实际,现将我市卫生系统干部职工休假审批手续作如下规定:
一、领导干部休假或因公外出审批
1、凡医疗卫生单位正职领导(或主要负责人)休假或因公外出3天以内的,需向卫生局局长报告,3天以上的需书面向卫生局请假或报告,经局长批准后方可休假或因公外出。正科级单位的领导需报市政府审批的同时报市政府审批。
2、凡医疗卫生单位副职领导休假或因公外出3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3天以上的,报市卫生局审批。
二、干部职工休假或因公外出审批
1、凡医疗卫生单位干部职工休假7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7天以上的需书面向卫生局申请,获批准方可休假。
2、凡属育龄期的女职工休假7天以上的,需同时提交岑溪市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孕检证明。
3、凡属单位派出进修的育龄女职工,进修前需提交单位的证明及孕检证明。在进修期间,按计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定期回岑溪市计划生育服务站进行孕检,并提交孕检证明回单位备案,未按规定进行孕检的,所在单位有权终止其进修学习,召回单位上班。
三、其他规定
1、未获批准而休假的按旷工处理。
2、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卫生局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其他
本制度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