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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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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合同起诉状

篇一: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公司,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5-7,住所: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红庄新XX。(系苏EXXX号重型厢式货车车主被保险人)

一:**公司,住所:苏州市桐泾北XX,(系苏EXXX号重型厢式货车交强险保险人)。

法定代表人:赵凉。

被告二:**公司,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时代XX,(系苏E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商业险保险人)。

法定代表人:王*。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付元给原告。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

事实与理由:

2022年11月9日,苏EXXX号重型厢式货车原车主与**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期限自20__年11月12日零时起至20__年11月11日24时止。该保险合同因车辆过户给原告,于20__年1月4日将被保险人变更为原告。20__年01月04日,**公司(车牌苏EXXX)与**公司签订了机动车商业险

保险合同,保单号:______________043739,保险期限2022年01月05日零时起至20__年01月04日24时止,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107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_______元,并加保了不计免赔险。

2022年08月25日,张*驾驶粤B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深圳往河源方向行驶,行至长深高速3591KM处时被廖*驾驶的赣K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KXXX)上掉落的废铁砸到右后视镜,事发后张*廖*各自将车辆停放在慢车道上。随后范*驾驶苏EXXX号重型厢式货车(载华)碰撞赣K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KXXX)尾部,造成范*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华受伤及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2年10月18日,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三大队作出_______0【2013】FA000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范*廖*、张*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客华不负责任。

案发后原告向死者方赔偿了丧葬费等13000元,原告还支付了本车费元,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失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60201元,以上合计元。后原告向二被告提出索赔,二被告却无故拖延至今未赔付上述金额给原告。原告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上述二被告均应在保险限额内赔付给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诸贵院,望如所请!

此致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

具状人:

年 月 日

篇二:保险案件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被告

公司负责人;邮编;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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