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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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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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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农村信用合作社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落实工作责任制,从严防范和控制各种风险,及时、妥善处理各类事故,消除风险隐患,保障我沙溪信用社健康、有序、稳健地运行,规范德江县沙溪农村信用合作社报告重大事项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业务差错事故报告。

1、业务差错金额在2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临柜人员应在2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业务差错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临柜人员应在2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应在24小时内报告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差错金额在10000元(含)以上、50000元以下,临柜人员应在2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在24小时内报告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并报告县联社主管领导;差错金额在50000元(含)以上的,临柜人员应在3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在24小时内报告联社财务会计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应及时通报内控管理部门,并报告联社领导。

2、营业网点发生下列事故,信用社权责人员应在发现事故的当日内立即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并报告联社领导。

(1)遗失重要空白凭证(5份以上)、传票、帐簿、会计档案(1本以上)、有价单证、行政公章、业务章戳、联行(社)密押等。

(2)因审查不严或上当受骗受理了伪造、变造的银行结算凭证(汇票、支票、存单等)可以引起经济纠纷或造成资金损失的

第二条重大涉嫌违纪违法案件报告

1、发生金额诈骗案,发现伪造银行票据、单据案件,无论金额大小,当班人员应在1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发生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金额诈骗案、发现伪造银行票据、单据在10张以上假钞案件等,当班人员应在1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在4小时内报告县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并报告联社领导。

2、营业网点发生被盗、被抢、火警等重大事件,工作人员在报警并按制定的紧急预案采取措施的同时,应即时向信用社主任,县联社保卫部门报告,保卫部门应及时报告联社领导。

3、信用社职工、支农联络员、派遣制员工发生携款潜逃事件,无论金额大小,采取有效措施的同时,于发现的当日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保卫部门,并报告县联社领导。

4、信用社员工涉嫌贪污、受贿、侵占等经济案件,信用社人员要在24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领导。

5、信用社职工有、吸毒、卖淫、嫖娼等事件,信用社人员应在24小时内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及时报告县联社保卫部门,保卫部门报告县联社领导。

第三条安全稳定事故报告

1、发生客户挤提存款等重大支付风险事件,临柜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信用社主任,并在半小时内报告县联社信贷管理部2

门,并报告县联社领导。

2、信用社存款发生较大幅度滑坡的,重点客户业务流失

量超过50%或转户的,信用社会计应立即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联社业务科。

3、信用社职工发生练习“行”行为、信用社员工2人以上集体上访、因与信用社有关的问题引发群众示威、围攻营业网点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信用社人员应立即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保卫部门。

4、计算机网络系统出现重大故障(A级),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县联社科技信息部门、县联社领导;计算机网络系统出现一般故障(B级),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县联社科技信息部门、县联社主管领导。

5、新闻媒体对信用社经营成果、风险状况等方面进行面报道,造成或将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应及时报告县联社办公室。

第四条人员异常情况报告

1、信用社职工连续三个工作日擅离工作或去向不明,信用社应在发现情况当日报告县联社办公室。

2、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会计连续两个工作日擅离工作岗位或去向不明,信用社员工应在发现情况当日报告联社办公室。

3、信用社职工、各级负责人被绑架、遇害,被公检法等

部门传讯、拘留的,信用社人员应在事件发生当日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联社保卫部门。

4、信用社员工患有甲类传染病,以及乙类传染病中肺炭疽3

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病,信用社人员应及时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办公室。

5、信用社的公务用车在行驶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的,信用社员工遭遇车祸造成身体严重伤害的,应及时报告信用社主任并上报县联社办公室;造成信用社员工或他人死亡的,应及时报告联社领导。

第六条事件、案件、事故虽然未达到规定范围和标准,但发生地点敏感、人员身份特殊、持续时间较长、社会影响较大,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也应当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事件报告实行一事一报、专案专档、专人承办、领导负责,先系统内后系统外,逐级限时的报告制度。为保证时限要求,报告可以先以电话、传真、网络、口头汇报等方式报告,正式书面报告可稍后填报。情况紧急、逐级上报渠道不畅通等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至县联社领导。

第紧急重大情况除按规定报告市联社外,法律法规、各级、上级行业管理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另有报告规定的,还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有关部门或责任人未严重遵照执行上述规定或隐瞒不报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执行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本制度从20__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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