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应具有合法性;
2、债务人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但其怠于行使其权利,致使债权人产生损害;
3、债务人对他人所享有的债权已经属于到期状态;
4、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不是债务人人身专属性权利。
这里的专属性权利是指那些根据抚养、赡养、继承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给付请求权,还有退休金、养老金、人身损害赔偿金等费用的请求权利。
一、行使代位权一般需要具备哪些法律要求
行使代位权一般需要具备法律要求: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懒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消费者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三)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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