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是公益性福利事业,带有强制性,各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该项保险。商业性医疗保险属于商业性质,以盈利为目的,不带有强制性,主要靠保险公司的商业信誉去争取客户。
两者的保险范围不同。
前者的保险范围较广,不仅保“大病”,而且保“小病”,不仅对参保人的住院费用给予一定补偿,而且对其门诊费用也给予一定补偿。而后者的保险范围很小,一般只对其承保范围内的几种或者某一种疾病的住院费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两者保险费筹集方法不同。前者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面负担,个人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以保险费的形式缴纳,负担较少。后者费用完全由参保人承担,国家和单位不予分担(用人单位自愿为劳动者分担的除外)。
商业医疗保险有哪些选择?
商业医疗保险的选择有:
1、重大疾病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就针对因患重大疾病而花费巨额的医疗费设计出的相关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如重大疾病保险来保障患者的利益。
2、费用报销型医疗保险。
3、收入津贴型医疗保险。
在实践中,由于社会医疗保险不可能补偿参保人全部的住院医疗费用,因此商业医疗保险就可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弥补参保人差额部分的损失。根据医疗保险的补偿原理,医疗费用的理赔是以实际医疗费用支出为最高限额的,对社会医疗保险作出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商业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条款理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
商业责任险的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