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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保统筹支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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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1500元。
2、在职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百分之85。
3、在职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4、职工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9万元)以上的部分,由附加基金支付百分之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5、医保是指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的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医保的基本目标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并提供了一定的医疗费用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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