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旨在保障利害关系人在诉讼中将来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诉讼请求。适用条件包括具有给付内容、情况紧急且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担保、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是: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即申请人将来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或者认为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犯的人。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如不提供担保,人民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民诉法适用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都必须交纳保全费用,并依照《人民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使与被保全的财产的有关争议能够通过审判得到解决。如果利害关系人未在15日内向人民起诉,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诉求财产保全的范围是什么?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拓展延伸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在诉讼过程中争议财产不受损失。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即与争议财产有直接关系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 申请人在诉讼前必须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申请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
3. 申请人应提供担保,以保证申请人在诉讼后能够及时、有效地处分争议财产。
4. 被申请人应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其权益并不受到损害。
如果申请人符合以上条件,在审理案件前可以作出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全争议财产。诉前财产保全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申请人应立即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重要的诉前程序,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申请人应认真准备相关材料,确保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结语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民事诉讼前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其将来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防止当事人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人民将驳回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必须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 人民、人民和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二节 取保候审 第八十一条 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六十五条 人民应当在询问前责令当事人签署保证书并宣读保证书的内容。
保证书应当载明保证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陈述应当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捺印。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由员宣读并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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