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违法违纪处分规定
为全面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更好地践行“做学生爱戴的老师,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工作理念,进一步加强对小学生的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保护学生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为小学生的健康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教育环境,现将《大金家小学生处分规定》发布,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严格学校管理,教育学生自觉履行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规范学生处分程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处分学生应当遵循依法、公正、教育从先、保护学生合法权益、非歧视、严格控制受处分人数的原则。
第三条 处分的种类:
对于小学生的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含实习、社会实践期间)犯有错误,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30课时(含30课时)以上的;
(二)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三)故意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造成较大损失的;
(四)打架斗殴,恶意辱骂他人的;
(五)有偷窃行为,或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
(六)进入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游戏厅等场所,或在校学习期间逃课进入网吧,屡教不改的。
第五条 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学生,可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一)同时有本规定第五条其中两项以上不良行为,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的;
(二)无正当理由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含60课时)以上,
(三)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有辱骂教师行为,情节严重的;
(四)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威胁的;
(五)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
(六)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
(七)多次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或有抢劫、敲诈行为的;
第六条 对不满10周岁的小学生,免予处分.
对不满14周岁的学生,一般不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对于依法免于刑事处罚、被监禁、缓刑、假释或者刑罚执行完毕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生,必须复学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条 严格处分程序.对学生处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处分决定前,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教导处)告知当事学生;
(二)应当事学生的要求召开听证会;
(三)校务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四)需要备案的,按规定报备;
(五)通知被处分学生。
(六)受处分学生有权申辩
第 权利救济渠道 建立处分听证制度.学生在告知被处分后,3日内可向校长提出听证要求.学校应当在7日内召开听证会,参加听证的人员应当包括当事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学校负责人及其知情的学生代表和教师代表. 当事学生有陈述权、申辩权。学校对其陈述和申辩有责任进行复查,不得因其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九条 学校校务会议讨论学生处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全面分析学生过错的主客观原因,用表决方式通过处分决定。
表决处分决定出现较大争议时,校长应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有责任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
第十条 学校应在处分决定通过之日起3日内通知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 学校视学生的年龄和心理状况决定是否发布处分通告.
第十一条 建立处分申诉制度。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不服,允许保留意见,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主管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具体由法制工作机构受理.
第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撤消处分的,应将处分决定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十三条 学校处分学生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处分学生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防止和避免发生意外事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大金家小学教导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金家小学教导处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学生处分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公布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处分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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