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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北京市水污染排放标准

来源:赴品旅游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了75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 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GB 1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常委会1995年7月27日通过,1999年7月30日修正。

《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1984年12月11日发布发布。 3 技术内容

3.1 标准分级和限值

3.1.1 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湖泊、水库水体功能划分与水质分类见附录A。

3.1.2 在划定的II、III类水体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照水体功能的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在已进行污水截流的其他水域也禁止新建排污口。

3.1.3 排入北京市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其中:向《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A;排入其他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B,限值见表1。 3.1.4 排入北京市III、I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二级限值,限值见表1。 3.1.5 排入北京市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三级限值,限值见表1。

3.1.6 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限值,限值见表2。

3.1.7 排入未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3.1.3、3.1.4、3.1.5的规定。 3.2 其他规定

3.2.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 8703的规定。

3.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执行本标准中一级限值A,限值见表1。

1

3.2.3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外的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 1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3.2.4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III、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执行GB 1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的B标准以及表2、表3的有关规定。

3.2.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执行GB 78—1996表5的有关规定。 各类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污水中的粪大肠菌群、总余氯(采用氯化消毒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控制:排入II、I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GB 78—1996中一级标准,排入IV、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GB 78—1996中二级标准,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GB 78—1996中三级标准,各类医院、兽医院及医疗机构污水的其他项目执行本标准3.1.3、3.1.4、3.1.5、3.1.6、3.1.7的规定。

表一 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类别 序号 1 2 3 4 5 一类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二类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总汞 烷基汞 总镉 总铬 六价铬 总砷 总铅 总镍 苯并(a)芘 总铍 总银 总α放射性(Bq/L) 总β放射性(Bq/L) pH(无量纲) 水温(℃) 色度(倍) 悬浮物(SS)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石油类 动植物油 挥发酚 总氰化物 硫化物 氨氮 总氮 氟化物 一级限值 A 0.001 不得检出 0.01 0.1 0.05 0.04 0.1 0.05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1 0.1 1.0 6.5~8.5 30 10 10 5.0 15 0.3 1.0 0.01 0.05 0.01 2.0 15 1.0 表1(续) B 0.002 不得检出 0.02 0.5 0.2 0.1 0.1 0.5 0.00003 0.005 0.5 1.0 10 6.5~8.5 35 30 30 15 50 2.0 5.0 0.2 0.2 0.2 5.0 20 2.0 二级限值 0.002 不得检出 0.02 1.0 0.2 0.1 0.1 0.5 0.00003 0.005 0.5 1.0 10 6~9 35 50 50 20 60 4.0 10 0.2 0.2 0.2 10 — 5.0 三级限值 0.002 不得检出 0.02 1.5 0.2 0.1 0.1 0.5 0.00003 0.005 0.5 1.0 10 6~9 35 80 80 30 100 8.0 15 0.5 0.5 0.5 15 — 5.0 2

类别 序号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总磷(以P计) (排入封闭性水域) 甲醛 甲醇 苯胺类 硝基苯类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总铜 总锌 总锰 彩色显影剂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 元素磷 有机磷农药(以P计) 乐果 对硫磷 甲基对硫磷 马拉硫磷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以Cl计) 三氯甲烷 四氯化碳 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 1,2-二氯乙烷 苯系物总量 苯 甲苯 乙苯 间-二甲苯 邻-二甲苯 对-二甲苯 氯苯 邻-二氯苯 对-二氯苯 1,2,4-三氯苯 对-硝基氯苯 0.1 0.5 3.0 0.1 0.5 0.5 0.1 1.0 0.5 0.2 一级限值 0.5 0.5 3.0 0.4 0.5 3.0 0.5 2.0 1.0 1.0 2.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2 0.02 0.1 0.1 不得检出 1.2 0.1 0.1 0.2 0.2 0.2 0.2 0.05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二级限值 0.5 0.5 5.0 0.4 0.5 5.0 0.5 2.0 2.0 1.0 3.0 0.1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5.0 1.0 0.3 0.03 0.3 0.1 0.3 2.0 0.1 0.1 0.4 0.4 0.4 0.4 0.05 0.4 0.4 0.4 0.5 三级限值 1.0 1.5 10 1.0 1.0 8.0 1.0 3.0 2.0 2.0 3.0 0.1 0.5 1.0 1.0 1.0 5.0 8.0 5.0 0.6 0.06 0.6 0.2 0.6 2.5 0.2 0.2 0.6 0.6 0.6 0.6 0.1 0.6 0.6 0.6 1.0 0.6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1 0.01 0.05 0.05 不得检出 1.0 0.05 0.1 0.1 0.1 0.1 0.1 0.02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表1(续) 二类 3

类别 序号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2,4-二硝基氯苯 苯酚 间-甲酚 2,4-二氯酚 2,4,6-三氯酚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丙烯腈 总硒 总有机碳(TOC) 可溶性固体总量 一级限值 不得检出 0.01 0.01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05 10 1000 不得检出 0.01 0.01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0.05 0.05 不得检出 0.1 20 1000 二级限值 0.5 0.2 0.1 0.6 0.6 0.2 0.3 2.0 0.1 20 2000 三级限值 1.0 0.3 0.2 0.8 0.8 0.4 0.6 3.0 0.2 30 2000 二类 表二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凡注明者除外) 类别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限值 1 2 3 4 5 6 一类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总氰化合物 总汞 烷基汞 总镉 总铬 六价铬 总砷 总铅 总镍 苯并(a)芘 总铍 总银 总α放射性(Bq/L) 总β放射性(Bq/L) pH(无量纲) 水温(℃) 悬浮物(SS)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化学需氧量(CODcr) 石油类 动植物油 挥发酚 电影洗印(铁氰化合物) 其他排污单位 硫化物 氟化物 表2(续) 类别

0.05 不得检出 0.1 1.5 0.5 0.5 1.0 1.0 0.00003 0.005 0.5 1.0 10 6~9 35 400 300 500 10 100 2.0 5.0 1.0 1.0 10 二类 序号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4

限值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甲醛 甲醇 苯胺类 硝基苯类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总铜 总锌 总锰 彩色显影剂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 元素磷 有机磷农药(以P计) 乐果 对硫磷 甲基对硫磷 马拉硫磷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五氯酚计)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 (AOX)(以Cl计) 三氯甲烷 四氯化碳 三氯乙烯 四氯乙烯 1,2-二氯乙烷 苯系物总量 苯 甲苯 乙苯 间-二甲苯 邻-二甲苯 对-二甲苯 氯苯 邻-二氯苯 对-二氯苯 1,2,4-三氯苯 对硝基氯苯 2,4-二硝基氯苯 苯酚 间-甲酚 表2(续) 5.0 20 3.0 5.0 15 1.0 5.0 5.0 3.0 6.0 0.3 0.5 2.0 2.0 2.0 10 10 8.0 1.0 0.5 1.0 0.5 1.5 5.0 0.5 0.5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5.0 5.0 1.0 0.5 类别 二类

序号 63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2,4-二氯酚 5

限值 1.0 65 66 67 68 69 70 4 监测 4.1 采样点

2,4,6-三氯酚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丙烯腈 总硒 可溶性固体总量 易沉固体(mL/L·15min) 1.0 2.0 2.0 5.0 0.5 2000 10 4.1.1 一类污染物不分行业、污水排放方式,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进行监测。

4.1.2 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放口进行监测。

4.1.3 采样点应执行GB 78—1996中5.1条款的规定并按照GB 15562.1的规定设置标志。 4.2 采样频率

执行GB 78—1996中5.2条款的有关规定。 4.3 排水量

执行GB 78—1996中5.3条款的有关规定。 4.4 统计

执行GB 78—1996中5.4条款的有关规定。 4.5 分析方法

本标准采用的分析方法见表3。 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由本市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实施。

表3 分析方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表3(续) 序号 11 12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总汞 烷基汞 总镉 总铬 六价铬 总砷 总铅 总镍 苯并(a)芘 总铍 分析方法 冷原子吸收光度法a 冷原子荧光法 气相色谱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石墨炉原子吸收法 a方法来源 GB/T 7468-1987 1) GB/T 14204-93 GB/T 7475-1987 GB/T 7466-1987 GB/T 7467-1987 GB/T 7485-1987 GB/T 7475-1987 GB/T 11912-19 GB/T 13198-1991 GB/T 115-19 HJ/T 59-2000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总银 总α放射性 物理法 6

分析方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2) 方法来源 GB/T 11907-19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总β放射性 pH值 水温(℃) 色度(倍) 悬浮物 生化需氧量(BOD5) 石油类 动植物油 挥发酚 总氰化物 硫化物 氨氮 总氮 氟化物 总磷 甲醛 甲醇 苯胺类 硝基苯类 (LAS) 总铜 总锌 总锰 彩色显影剂 显影剂及氧化物总量 元素磷 有机磷农药 乐果 对硫磷 甲基对硫磷 马拉硫磷 五氯酚计) 物理法 玻璃电极法 温度计法 稀释倍数法 重量法 稀释与接种法 红外法、非分散红外法 红外法、非分散红外法 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碘量法 纳氏试剂比色法 过硫酸钾氧化—紫外分光光度法 2) GB/T 6920-1986 GB/T 13195-1991 GB/T 11903-19 GB/T 11901-19 GB/T 7488-1987 GB/T 11914-19 GB/T 188-1996 GB/T 188-1996 GB/ T 7490-1987 GB/T 7486-1987 GB/T 1-1996 HJ/T 60—2000 GB/T 7478-1987 GB/T 114-19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钾法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4-1987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 B/T 113-19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气相色谱法 N-(1-萘基)乙二胺偶氧分光光度法 还原-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3197-1991 4) GB/T 118-19 1) GB/T 7494-1987 GB/T 7475-1987 GB/T 7475-1987 GB/T 11911-19 3) 3) 3) GB/T 13192-1991 GB/T 13192-1991 GB/T 13192-1991 GB/T 13192-1991 GB/T 13192-1991 GB/T 72-1988 GB/T15959-199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169成色剂法 碘-淀粉比色法 磷钼蓝比色法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以气相色谱法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微库仑法 (AOX)(以Cl计) 表3(续) 序号 47 48 49

污染物或项目名称 三氯甲烷 四氯化碳 三氯乙烯 分析方法 顶空气相色谱法 顶空气相色谱法 顶空气相色谱法 7

方法来源 GB/T 17130-1997 GB/T 17130-1997 GB/T 17130-1997 50 51 52 53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四氯乙烯 1,2-二氯乙烷 苯系物总量 苯 甲苯 乙苯 间-二甲苯 邻-二甲苯 对-二甲苯 氯苯 邻-二氯苯 对-二氯苯 1,2,4-三氯苯 对-硝基氯苯 2,4 -二硝基氯苯 苯酚 间-甲酚 2,4 -二氯酚 2,4,6 -三氯酚 邻苯二甲酸二丁酯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 丙烯腈 总硒 粪大肠菌群数 总余氯 总有机碳(TOC) 可溶性固体总量 易沉固体 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 17130-1997 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1) 气相色谱法,包括苯、甲苯、乙苯、二甲苯、GB/T 110-19 异丙苯及苯乙烯的总合。 气相色谱法 GB/T 110-19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液相色谱法 液相色谱法 液相色谱法 液相色谱法 气相、液相色谱法 气相、液相色谱法 气相色谱法 石墨炉原子吸收法a 2, 3-二氨基萘荧光法 多管发酵法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重量法 体积法 aGB/T 110-19 GB/T 110-19 GB/T 110-19 GB/T 110-19 GB/T 110-19 HJ/T 74-2001 GB/T 17131-1997 GB/T 17131-1997 GB/T 17131-1997 GB/T 13194-1991 GB/T 13194-1991 1) 1) 1) 1) HJ/T 72-2001 HJ/T 72-2001 HJ/T 73-2001 GB/T 15505-1995 GB/T 11902-19 1) GB/T 118-19 GB/T 117-19 HJ/T 71-2001 HJ/T 51-1999 CJ 26.3-1991 注一:暂采用下列方法,待国家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1)《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放射性部分),国家环境保护局。 3)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78-1996)附录D。 4)《水质分析大全》,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年。 注二:a当测定结果有异议时,该方法为仲裁测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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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水库水体功能划分与水质分类

A.1 根据GB 3838—2002的有关规定,全国各河流、水库水体功能与水质分类,按照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a) I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b) 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

卵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 c) III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d) IV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e)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A.2 北京市依据GB 3838—2002的要求,结合北京市际情况,将辖区内五大水系划分成五类水体(其中无I类水体),并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北京市办公会通过。

北京市水体功能与水质分类见表A.1。

表A.1

水系 水体名称 官厅水库 永定河山峡段 (含珠窝、落坡岭水库) 永 定 河 永定河平原段 妫水河 新华营河 古城河(含古城水库) 清水河(含斋堂水库) 清水涧 念坛水库 天堂河 潮白河上段 潮白河下段 潮 白 河 密云水库 白河(含白河堡水库) 黑河 天河 汤河 渣汰沟 表A.1(续) 水系

水体功能 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地下水源补给区 官厅水库二级保护区 官厅水库二级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地上游 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般鱼类保护区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一般鱼类保护区(地下水源补给区)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密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上游 密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上游 密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上游 密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上游 密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上游 水质 分类 Ⅱ Ⅱ Ⅲ Ⅱ Ⅱ Ⅱ Ⅱ Ⅱ Ⅲ Ⅴ Ⅲ Ⅳ Ⅱ Ⅱ Ⅱ Ⅱ Ⅱ Ⅱ 备注 官厅坝下—三家店 三家店—崔指挥营 河槽—向阳闸 向阳闸—牛牧屯 水体名称 琉璃庙河 水体功能 密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上游 9

水质 分类 Ⅱ 备注 潮 白 河 白马关河 潮河 忙牛河(含半城子水库) 安达木河(含遥桥峪水库) 清水河 红门川(沙厂水库) 沙河(含大峪水库) 怀河 雁栖河(含雁栖湖) 怀柔水库 怀沙河 怀九河 箭杆河 城北减河 运潮减河 北运河 温榆河上段 温榆河下段 桃峪口沟(含桃峪口水库) 十三陵水库 东沙河 北沙河 关沟 南沙河 清河上段 密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上游 密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上游 密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上游 密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上游 密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上游 一般鱼类保护区 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一般鱼类保护区 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集中式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怀柔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上游 怀柔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上游 一般工业用水区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京密引水渠一级保护区 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一般工业用水区及娱乐用水区 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一般工业用水区及娱乐用水区 一般工业用水区及娱乐用水区 表A.1(续) Ⅱ Ⅱ Ⅱ Ⅱ Ⅱ Ⅲ Ⅲ Ⅲ Ⅲ Ⅱ Ⅱ Ⅱ Ⅳ Ⅳ Ⅳ Ⅴ Ⅳ Ⅴ Ⅱ Ⅲ Ⅳ Ⅳ Ⅳ Ⅳ Ⅳ Ⅴ Ⅳ Ⅳ Ⅳ Ⅴ Ⅳ Ⅴ Ⅳ Ⅴ Ⅳ Ⅴ Ⅳ Ⅳ 沙河水库—沙子营 沙子营—北关闸 安河闸—清河桥 清河桥—沙子营 东直门—驼房营 驼房营—温榆河 东便门—高碑店闸 高碑店闸—通济桥 北 运 河 清河下段 万泉河 小月河 坝河上段 坝河下段 土城沟 北小河 亮马河 小中河 通惠河上段 通惠河下段 南护城河 北护城河 水系 北

水体名称 长河 水体功能 一般鱼类保护区 10

水质 分类 Ⅲ 备注 运 河 永引上段 永引下段 京密引水渠 二道沟 凉水河上段 凉水河中下段 莲花河 新开渠 马草河 丰草河 小龙河 玉带河 肖太后河 通惠北干渠 西排干 半壁店明沟 观音堂明沟 大柳树明沟 凤河 小龙河 大龙河 凤港减河 港沟河 大清河 小清河(含大宁水库) 崇青水库 刺猬河 长辛店明沟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一般鱼类保护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地下水源补给区 规划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一般鱼类保护区 表A.1(续) Ⅱ Ⅲ Ⅱ Ⅳ Ⅳ Ⅴ Ⅳ Ⅳ Ⅳ Ⅴ Ⅴ Ⅴ Ⅴ Ⅴ Ⅴ Ⅴ Ⅴ Ⅴ Ⅴ Ⅴ Ⅴ Ⅴ Ⅴ Ⅳ Ⅲ Ⅲ Ⅴ Ⅲ Ⅳ Ⅳ Ⅳ Ⅳ Ⅳ Ⅱ Ⅲ 三家店—罗道庄 罗道庄—广安门 万泉寺—大红门 大红门—榆林庄 堂上—漫水河 漫水河—祖村 大 清 河 大石河上段 大石河下段 丁家洼河(含丁家洼水库) 东沙河 周口店河 马刨泉河 拒马河 挟括河(含天开水库) 水系 蓟运河 水体名称 蓟运河 句河上段 句河下段 水体功能 水质 分类 Ⅳ Ⅴ 备注 罗汉石—平谷东关 平谷东关—英城 一般工业用水区及娱乐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11 海子水库 一般鱼类保护区 Ⅲ Ⅲ Ⅲ Ⅴ Ⅲ Ⅴ Ⅲ Ⅱ Ⅲ Ⅲ Ⅲ Ⅲ Ⅲ Ⅲ Ⅲ Ⅲ Ⅲ Ⅲ Ⅳ Ⅳ Ⅳ Ⅳ Ⅳ Ⅳ Ⅳ 银冶岭—岳各庄 岳各庄—英城 黄松峪石河(含黄松峪水库) 一般鱼类保护区 错河(洳河)上段 错河(洳河)下段 镇罗营石河(含西峪水库) 金鸡河 昆明湖 团城湖 福海 八一湖 玉渊潭湖 紫竹院湖 西海 后海 湖 泊 前海 北海 中海 南海 筒子河 陶然亭湖 龙潭湖 青年湖 水碓湖 红领巾湖 莲花池

一般鱼类保护区 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一般鱼类保护区 农业用水区 重要游览区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重要游览区 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重要游览区 重要游览区 重要游览区 重要游览区 重要游览区 重要游览区 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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