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通道改建工程合同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第二条工程承包方式、范围和内容
2.1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包工料机消耗、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环境保护、包甲方对业主的所有承诺及业主对甲方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
第三条合同工期
3.1 合同工期:本工程于年月日开工,至年月日竣工,共个日历天。
3.2 如遇不可抗力影响,不可抗力消除后,工期顺延。
3.3 发生不可抗力,乙方有责任积极组织抢补措施并相应调整计划,尽一切可能保证工期。
3.4 除不可抗力因素及施工中遇特殊情况,经甲方书面书面同意以外,均不得延长工期和要求增加费用,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合同价款
- 1 -
4.1 本工程发包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4.2 本工程计价方式为:据实结算,计价方式中包括工程税金。
第五条工程质量
5.1 本工程质量等级为合格。
5.2 工程施工质量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建筑装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国家、行业标准执行。
5.3 乙方必须严格按设计单位、甲方认可的本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等工程文件规定要求组织施工。
5.4 甲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将对本工程的质量进行不定期的巡查,在巡查过程中发出的质量整改通知书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同时乙方自行承担其整改部分增加的费用和工期拖延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工程量变更
6.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则上不增加或调减工程量.
6.2确需变更工程量的,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工程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
6.3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工程变更书面意见后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程序,在 3 日内作出工程量变更决定,并向乙方发出是否同意变更的指示。甲方不同意变更的,乙方无权擅自增加或调减工程量,否则甲方有权对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认可,对调减工程量的工程视为不合格工程。
第七条保险和安全施工
7.1 乙方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省、市及县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和有关规定,施工期间必须认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7.2 乙方须对参与本工程的所有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和其它事故所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和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7.3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有关部门要求处理。
第工程款支付
8.1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完毕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不留尾款。
8.2如由于乙方原因,乙方中途退场停止施工,甲方和乙方的价款结算,按已完成的工程量的 80 %结算。
第九条附则
9.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议,并应形成书面补充合同,才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
9.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管辖。
9.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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