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广东省广州市××区××街××号)。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并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
第四条 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校训: 校风: 教风:
学校的办学目标: 学校的育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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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歌、校徽:
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 学校由 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 ,其中 出资 ,其中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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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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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理事长(或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任命。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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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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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六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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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增加具体的教学内容、范围、采用的教材等、并载明按国家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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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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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校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董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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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年×月×日表决通过,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修改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报审批机关备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董事签名:
1.作为教职工代表的董事签名:
2.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的董事签名:
3.其他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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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全体董事会成员名单 2:董事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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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学校董事会全体董事名单
以上为××学校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于 (方式)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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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通过广州市民办学校董事登记表
学校名称: 姓 名 出生日期 政治面貌 户口所在地 家庭住址 董事类别 拟任职期间 性 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 邮编 邮编 产生方式 民 族 电话 电话 像 片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作和受教育经历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签名式样: 注:1.董事类别指:①作为教职工代表的董事;②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董事;③其他董事。 2.产生方式指:①举办者推荐;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荐;③其他按董事会章程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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