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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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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杨杰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5年第03期

【摘 要】新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意味着民事诉讼建立在诚实信用这个基础上,通过这个原则可以规范民事诉讼行为。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诚实信用却是一个抽象性规则,兼具法律和道德双重性,很难把握,难以适用。新民事诉讼法规定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包括当事人,国家审判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文章通过分析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诉讼行为,探讨完善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几点措施。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措施

第十一届全国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规避最近几年来的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或伪造证据等影响公正司法的行为,进一步促进民事诉讼公正,提高民事诉讼的成功率。分析和探讨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解决伪造证据或失信等行为,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措施,丰富民事诉讼法的理论。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新《民事诉讼法》关于诚实信用的相关条款有两款,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意味着所有的涉诉当事人,包括当事人、法官和其他相关人都必须注意自己的行为,不可以采取不正当手段,要保证证词或证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第十三条还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款要求每个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对待民事诉讼,养成公平诚信的司法理念。这两款是所有涉诉当事人的行为标准,也是法官裁决民事案件的法律依据。不管当事人、、法官还是其他相关人都要高度重视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民事案件的客观公正性。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

世界各国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至今未有统一标准。我国大部分法学专家认为,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所述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包括了涉诉当事人,也包括了相关人员的审判行为。涉诉当事人包括当事人、相关当事人、证人等;相关人员包括法官、翻译人员等相关服务人员。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自己的诉讼利益,每一个群体都会行使自己的权利实施诉讼行为,各方都在为自己的利益争取,任何一方的失信行为或伪造证据行为都会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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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公正裁判,自然就损害了其它相关人的民事诉讼权利。为维律的权威性,应该建立诚实信用原则,明确各适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三、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诉讼行为 (一)涉诉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涉诉当事人为自己的诉讼利益通常会使用千方百计的诉讼行为,所有的诉讼行为变化多端,无法预测,下面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诉讼行为,有利于规避失信行为。 1.千方百计形成有利于已方不利于对方的诉讼状态的行为

涉事当事人采用非常规手段将原来不符合诉讼要件变为有利于自己诉讼状态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变更管辖、先予执行或保全和拒不提供等等。这些行为的获得都是指“不正当”,但“不正当”却是一个道德意识范围的内容,考量一个变更诉讼状态的行为是不是“正当”,应该从法律、公共秩序、风俗习惯和涉诉当事人最终诉讼结果之间的关系考虑。一旦发现涉诉当事人可能存在实施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就要力劝,如果该诉讼行为已成事实,要求其承担诉讼费用等。 2.与先行行为相反的言行

与先行行为相反的言行是指某一方当事人在为诉讼活动中有目的创造对方当事人的有利条件,引导或诱骗对方当事人往这个方向发展,当对方当事人按照这个合理的期待行动时,该方当事又做出与之间的言行完全相反或相矛盾的言行,严重影响或侵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如果发现与先行行为相反的言行,应该陈述或主张诉讼态度,变更或取消诉讼行为,如果对对方当事人产生了侵害,应充分利用诚信实用原则否定法律效果。 3.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

涉诉当事人拥有司法救济的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最大限度地满足了涉诉当事的最广泛的诉讼权利,但这并不表示涉诉当事人可以无止境地行使诉讼权利,借诉讼权利危害对方当事人的权利,或增加的负担,严重者甚至违反诉讼的本来目的。对于滥用起诉权、反诉权和异议权等诉讼权利的当事人应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规避,同时加大处罚力度,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

(二)的诉讼行为

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适应诚实信用原则,法官、翻译人员等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合理,相关人员的诉讼行为要诚实信用,包括滥用诉讼程序指挥权和滥用法律适用权等等。 1.滥用诉讼程序指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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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代表国家形象,行使国家给予的审判权,是诉讼活动中的主体。在协调组织民事诉讼进程,管理和指挥诉讼程序。如果滥用诉讼程序指挥权,就会失去民事诉讼的公正与权威,就会损害涉诉当事人的利益。要求适应诚实信用原则,明确法官的行为必须遵循程序,合理、合法组织和管理诉讼进程;法官不可以为了自己的程序简便,方式简单而采用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程序。 2.滥用法律适用权

法官依据我国民事案件适用法律条款解决纠纷,在发现法律、解释法律和适用法律三个过程中应该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正确合理解释法律概念,从法律为民办事,解决民事纠纷这个角度来正确适用法律,不可随意或不规范行使法律适用权。 四、完善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措施 (一)诚信等级降级处理规则

一旦发现涉诉当事人故意隐瞒事实,甚至故意提供虚假陈述或作伪证,庭审法官确认涉诉当事人上述行为后,一票否认虚据的法律效力,还必须对当事人的这种不诚实行为考量,将该涉诉人的其他证据执行降级处理。应建立涉诉人相关证据可采信性等级制度,经调查后发现涉诉人存在故意作伪证的行为,应该将其他证据下降一级处理。 (二)建立民事诉讼诚信档案

我国民事诉讼法经两次修改,已发展到相当成熟的阶段,为完善诚实信用原则,应该将涉诉当事人、法官、和其他诉讼人的诉讼行为作用化,建立民事诉讼诚信档案,规范相关人员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1.建立涉诉当事人诚信档案

每位民事诉讼主体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诉讼活动,同时每位民事诉讼主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就要求对所有涉诉当事人建立诚信档案制度,每位诉讼主体在行使诉讼权时都要填写“诚信承诺书”,该承诺书如实的记录涉诉人的诉讼形为,同时将该承诺书所述诚信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开,让普通大众来监督。建立该诚信档案有利于规避涉诉当事人的失信行为,给予警示的效果。同时也可以将该诚信档案与工商、税务、金融和出入境等部门联网,协调规避民事诉讼失信行为,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增强涉诉当事人的责任,缓解诉讼道德失范,推进法制社会建设。 2.建立法官诚信档案,完善法官考核机制

建立法官诚信档案,完善法官考核机制。认真记录每位法官的审判活动,通过征询每个涉诉当事人的反馈情况,营造诚信法官的氛围。同时做好失信法官的惩戒工作,严厉追究法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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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行为,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和投诉相关法官,进一步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完善法官考核机制,避免法官滥用权力,受贿或渎职等情况的出现。保证法官在没有什么外界压力的情况下,合理有效地利用法律自由裁量民事诉讼。 (三)加大民事诉讼伪证惩治力度

的确,民事诉讼案件中证据直接决定了判决结果,要维护证据的权威性,只有可信度高的证据才具有说明力度。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诉讼目的提供虚据,或妨碍对方当事人出示或出庭作证无疑给法律的诉讼产生了影响。如果法律对这些诉讼行为不加以干涉,那就影响了诉讼的公正性。加大民事诉讼伪证惩治力度,不管涉诉当事人、法官、任何一方都必须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都不能背离法律的规制。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虽然是个伦理道德的问题,但却对涉诉当事人、法官等诉讼参与人的行为进行了约束。诚实信用原则为司法解释、具体案件都提供了非常可行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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