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国内段的运输费用
第5 进口货物国内段运费、国际铁路联运进出口货物在国境站上发生的杂费和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货物在国境站的换装费,均在国境站向收货人(托运人)或其在国境站的代理人核收。
第59条 国际铁路联运货物国内段的运输费用,除本章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一般规定。
出口货物按发站承运当日实行的运价率计算;进口货物按进口国境站在运单上加盖日期戳当日实行的运价率计算。杂费按发生当日实行的费率计算。
进、出口货物的运价里程,应将国境站至国境线的里程计算在内。
进口货物在国境站应收货人的代理人要求,受理货物运输变更时,运费按进口国境线至新到站的里程通算。
按快运办理的进、出口货物,按本规则第25条计费。
第60条 进口整车货物,按下列规定计费重量计费:
1.以一辆车或数辆车接运一批货物以及数辆车套装接运数批货物(包括换装剩余的整车补送货物),按接运车辆标重计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2.以一辆车接运数批货物,每批按30吨计费,超过30吨按货物重量计费。
3.原车过轨不换装货物,按车辆标重计费,货物重量超过标重时,按货物重量计费。
4.汽车按接运车辆标重计费。发送路用双层平车装运的小轿车,换轮直达到站时,每车计费重量为90吨。
第61条 出口整车货物在国境站过秤发现超载(即超过国际联运容许的增载5%)时,对卸下超载部分货物,从发站至国境站止的里程,按整车运价率核收运费、卸费和暂存费,并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加收上述运费五倍的罚款。
第62条 杂费:
1.国际联运运单(每份五张)以及供托运人报销运费用的补充运行报单均按表3规定的费率核收。
2.进、出口货物在国境站的验关手续费,整车和集装箱每批33元,零担每批:16元。
3.进口货物在国境站的换装费,整车普通货物每吨16元,其中炭黑、沥青、焦油及按危险货物运送条件运送的货物每吨32元。普零货物每10千克0.16元,危零货物每10千克0.32元。集装箱按国内标准规定计算。笨重货物的换装费率,整车货物每件重量501~1000千克每吨18元,1001~3000千克每吨22元,3 001~5000千克每吨28元,5001~8 000千克每吨35元,8 001~15 000千克每吨42元,15001~20 000千克每吨52元,20 001~80 000千克每吨68元,超过80吨每吨80元;笨重零担货物按上述标准计算;笨重危险货物按上述标准加50%计算。发送路用专用货车装运的小轿车,换装费按每吨24元计算。
换装需要加固时,核收加固材料费,按所用材料成本价加30%计算。
4.进、出口货物声明价格费,按运单记载的声明价格的3%计算。
5.进、出口货物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原因,造成在国境站上发生的整车换装整理费、搬运费、杂作业人工费等按《铁路货物装卸作业计费办法》和铁道部规定的费率核收。
6.进口货物在国境站或中途站办理运输变更时,按本规则第47条规定的费率,以发送路原使用的车辆数核收变更手续费。由于收货人代号改变而变更收货人时,也应核收变更手续费。从朝鲜进口整车煤炭,在国境站办理变更到站,按上述费率减半核收。
7.进、出口货物由于托运人、收货人原因,造成货车在国境站上滞留时,应按货车滞留日数(不包括铁路正常办理手续的时间),从货车到达次日起,不足一日按一日,核收货车滞留费,每车每日120元。超过5日,从第6日起,每车每日核收滞留费240元。超过10日,从第11日起,每车每日核收滞留费480元。危险货物货车滞留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车每日另加10%。
进、出口货物落地时,货物装卸费和暂存费按本规则第四章“杂费”的规定计费。
8.向朝鲜出口整车散装的煤、石膏、焦炭、矿石、矿粉、熟矾土、黄土、碗土和向越南出口整车散装货物,均在国境站用轨道衡复查重量,核收过秤费。进口所有货物如在国境站过秤复查重量,应记载并核收过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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