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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编制说明

来源:赴品旅游
总 说 明

1. 工程概况

1.1. 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1号北京大

学人民医院院内。

1.2. 计划工期:详见招标文件投标须知; 1.3. 招标范围:详见招标文件投标须知; 2. 编制依据 2.1. 招标图纸;

2.2.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后简称“计

价规范”;

2.3.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2.4. 其他有关部门相关规定。 3. 填报须知

3.1. 投标人须按工程量清单填报须知和工程量清单报价格式报价,还

需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3.2. 提供上述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

析表电子版专业软件格式;

3.3. 签署和盖章:投标人应注意,“计价规范”中所有要求签字、盖

章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签字、盖章;

3.4. 固定格式: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

或涂改; 3.5. 工程量清单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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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除另有说明外,是按 “计价规范” 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

进行计算;

3.5.2. 此外,本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估算的或设计的预计数量,

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所列明的数量不应视为该项目的限额,当任何某项或某些项‘估算数量’与‘实际数量’有极大差别时(包括把该项目全部取消),承包人均不能以数量更改为理由要求索赔金钱或拒绝以相关项填报综合单价实施相关的项目; 3.5.3. 实际支付应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照规定的计量支付规则,

以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进行计量支付;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条款确定的单价和合价进行计量支付; 3.6. 本次招标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投标人应按照当地有关规定计取,清单措施费中的其他项目根据投标人自身情况和本工程实际情况自行列项和报价,投标人未列或未报价的措施项目,招标人将视作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措施项目中,中标后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其他措施项目不调整。 3.7. 项目单价应包括的工程内容:投标人所填报的项目单价须包括:

a) “计价规范” 中的有关项目的 “工程内容” 内所描述包括的项目费用;b) 在本总说明中“工程计量原则与工程内容特殊说明”中的有关项目内所描述须包括的所有其他未包括在a)项内的工作项目费用;

3.8.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有暂估材料价的项目,投标人在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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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必须按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的材料单价计入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中。暂估价材料由招标人在工程实施中进行认质认价,结算时按招标人认可的暂估价的材料价格调整价差,材料暂估价价差仅计取税金。招标人保留对暂估价材料转为甲供的权利。

3.9. 清单中工程量计算规则有特别说明的按说明执行,没有的按计价

规范执行;

3.10. 工艺要求:除另有规定外,所有材料和操作工艺应符合有关合同

专用条款、技术规范条款、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条款的规定,填入工程量清单内的综合单价应包括按照有关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范条款、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条款所要求来实施有关项目的费用;

3.11. 以“项”为单位的项目:工程量清单内以‘项’为单位的项目的

报价金额应视为包干价,一次包死不应作出任何调整。因变更改动致使整项目删除情况除外,此时,有关项目报价金额可全部扣除;

3.12.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个项目,都需填入单价和合价。对于没有填

入单价的项目,其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其他项目单价或总额价中,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指令完成该类项目的施工、完工和修补缺陷,但不能单独得到支付;

3.13. 投标报价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由投标人自

主确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论工程量如何变化,工程量清单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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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价报价均不作调整;

4. 工程计量原则与工程内容特殊说明

4.1.投标人依据本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及深化设计自行报价,中标后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中标人不得因本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深化设计不同而调整综合单价;

4.2.清单内所有材料均要满足招标人、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4.3.室内天花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天花立面及封板在天花的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4.4. 在施工过程中如门窗工程的实际施工图纸的门窗规格与招标时的规格不一致,均按中标时门窗规格的综合单价除以招标时门窗规格面积,再乘以实际施工图纸的门窗规格面积进行价格调整; 4.5.卫生间墙面做法不含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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