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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及其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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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及其操纵

【论文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 关联交易 风险操纵

【论文摘要】:关联交易是金融控股公司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重要载体之一,它在提升金融控股公司市场竞争力的同时,也给金融控股公司带来了潜在的风险,而这种风险的扩散有可能危害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平安,因此,有效地操纵关联交易的潜在风险不仅是金融控股公司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也是保障金融体系平安的重要职责。

自我国加入WTO以来,随着我国金融领域的全面开放,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极具竞争力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取得了普遍进展。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有着复杂的组织结构和操纵关系,其采取的一体化运作模式,极大地提升了公司在应付财务风险方面的能力,而内部的关联交易也成为企业实施资本运作、资产运作与财务重组的重要载体与操作形式之一,但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有踊跃的作用,也有负面的阻碍。一方面关联交易减少了交易的不确信性,节省了交易费用,同时又提升了公司的竞争力,从而实现公司利润的极大化;但另一方面不妥的关联交易违抗了公布、公平与公正的市场准那么,损害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也会使风险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蔓延扩散,危害整个集团公司专门是银行的平安,损害存款人和公众的利益,并有可能引发整个金融体系的危机。因此,必需增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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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关联交易风险的有效监控,防范于未然。

一、关联交易的潜在风险

关联交易是发生在集团公司内部企业之间的转移资源或权利义务关系的交易事项,要紧形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集团公司内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及子公司之间商品的生意及劳务的转移;集团公司内部子公司之间的彼此交叉持股;向集团公司内部其他子公司提供或从其他子公司取得担保、贷款或许诺;集团公司内部某一实体为另一实体的利益所进行的交易,即交易性运营;这些关联交易为金融控股公司带来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风险,要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关联交易可能会夸大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报告利润和资本水平,使监管资本的计算失真。在分业监管下,各类金融机构别离同意相应监管部门资本监管,若是金融机构达不到资本充沛率的要求,就会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而金融控股公司为了资产收益的最大化,那么能够通过母公司向子公司拨付资本金、子公司向母公司反向持股或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的操作,造成资本金的重复计算。用同一笔资本金来抵御多家公司的风险,使集团资本金的总额虚增。单个来看,每一个机构都可能知足该行业的单一监管的要求,但整个集团范围的资本都可能是不充沛的。

2. 关联交易使得单个子公司发生的风险涉及到控股公司内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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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金融主体。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内部是多元化经营,金融控股公司完全能够通过各类手腕投资子公司,或通过审查合格的公司为载体从银行融通资金,也能够通过各类手腕进行市场投机,最终可能引发金融市场的投机泡沫。这种风险若是从单个主体的经营操作上看,可能都是合法的,都符合不同监管部门制定的规那么,但事实上往往会产生整体层面上的风险。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担保、资金的占用、贷款等形式形成了超级复杂的信誉链条,在那个信誉链条中,若是其中的一个子公司显现问题,母公司会极力救援它就可能会把整个公司拖垮,这就致使更大范围的金融风波。若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某一实体破产,该实体的债权人会要求关联银行偿付其债务,控股公司的问题也会通过逆向交易的形式传递到内部其他成员,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

3. 利益冲突滥用引发的关联交易风险可能成为控股公司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工具,金融控股集团母公司操纵着诸多子公司,但母公司关切的是集团利益的最大化,而这与子公司的利益并非老是一致的,因此有时为取得集团利益的最大化,母公司就会通过关联交易将不同子公司的利润进行转移,比如关联企业之间在金融商品交易中采取举高定价,在借贷业务中通过人为地增加或减少贷款利息,在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转让和许可利用进程中采取不收报酬或不按常规作价等方式转移利润。这使监管机构对其真实盈利情形的监管失效,有可能造成对子公司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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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交易的风险操纵策略

1. 成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第一应该明确规定金融集团下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和业务等的比例,限定各个业务部门之间的一体化程度。各子公司必需有自己的资本金、会计标准、财务核算制度、治理队伍,以避免风险在内部传播。尤其是银行子公司对金融集团成员机构的贷款和其他信誉延期方面必需有严格的数量,同时银行从这些成员公司购买证券或其他资产方面也必需有严格。避免银行因过度借贷或购买不良资产而直接承担其相关证券部门的风险,致使公众由于证券分支机构显现问题而可能造成对银行存款的挤兑。另外各子公司必需保证决策上的自主性,使得金融控股公司只能通过股权的方式来对各子公司进行治理,从而实现机构分离、交易数额和业务形式等诸多方面的保证。 2. 成立标准的强制性的信息传递和披露机制。应成立标准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实现监管当局和外部利益关联者对其风险的监控。要求金融控股公司按期向监管者报告其相关的关联交易,尤其是提高大额关联交易信息的透明度。要求各子公司成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内部核查制度,按期或不按期向外披露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控股结构的变更。同时对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信息的传递应制定严格的标准准那么,既能保证公司内部的信息畅通,使一个部门或经营单位的信息能够由其他单位分享;又要能够禁止各子公司间利用信息的非法转移损害客户的行为。用这种法律的强制性来保证信息披露的准确、公平、公正,并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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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真实作为考察金融控股公司信誉品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3. 成立健全对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充沛率监管制度。在对其下属各子公司本身的资本充沛率进行监管的同时,对金融控股集团整体的资本充沛率提出要求。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应是在别离监管的基础上进行并表监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剔除集团关联交易后完全归并财务报表,由监管机构对归并后的报表进行监管。并规定金融控股集团最低资本充沛率,对此作持续动态的监管。

4. 用法律手腕明确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其坚持的大体原那么是从属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即要求控股股东行使表决权时必需遵守不得对少数股东进行讹诈的原那么。诚信是民法的一项大体原那么,权利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合法的利益为限。对控股股东授以诚信义务,是避免控股股东侵害其他投资者利益的重要手腕,尤其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下,规定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更为迫切。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产生于对其操纵权行使,这就相应地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必需衡量各个子公司的利益,不能为了某一控股子公司而捐躯另一子公司的利益,从而损害了后者的投资者利益。 参考文献

[1] 孙险峰, 李友华. 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易风险及监管分析, 经济师, 2005 (11).

[2] 康华平. 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操纵研究, 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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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谢平. 金融控股公司的进展与监管, 中信出版社,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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