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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情事变更原则的审慎适用——基于最高院(2015)民二终字第236号公报案例(1)分析

来源:赴品旅游
法学研究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上)

·61·论情事变更原则的审慎适用

———基于最高院(2015)民二终字第236号公报案例①分析

朱梦芊

广东暨南大学,

广州510632

摘要:本案的裁判要旨:矿业权与股权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权利,如果仅转让公司股权而不导致矿业权主体的变更,则不属于矿业权

转让,转让合同无需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迟延履行生效合同约定义务的当事人以迟延履行期间国家政策变化为由主张情事变更的,不予支持。关键词:情事变更;审慎适用;公报案例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1-0061-03

16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在读。作者简介:朱梦芊(1994-),女,汉族,广东广州人,暨南大学,

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②确立了合同履行障碍

的情事变更原则。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否会必然导致合同之目的不能实现,从而应当适用情事变更之原则。本案在两审中均认定对该客

,《指导意见》观变动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那么的出

台是否属于应当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情形之判定在整个判决中显得尤为重要,可能导致整个判决会产生完

在判断情事变更原则是否适用时,全不同结果。所以,

对于情事变更原则的研讨也显得尤为重要。

:《指经过对本案研读,笔者拟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导意见》的出台是否是符合情事变更情形?本案是否

是否应当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协符合情事变更之要件,

议是否应当解除?本文拟通过研读该公报案例,提出

通过对该争议焦点进行分析,并对裁判要点进行问题,

评论与注释。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一)情事变更原则之概述

《合同法》我国规定了“契约严守”这一原则③,而

究其本质,情事变更目情事变更原则是该原则之例外,

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事变更情形之发生而产生的不公平,实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运用。相似的规则在2002年出现于德国民法典中,即“行为基础障碍”(BGB§313.StoerungderGeschaeftsgrundlage)。

在我国未确立情事变更原则之前,当发生情事变

可以依据诚实信用更导致合同利益关系严重失衡时,

以维护契约正义。在裁判方面,例原则变更合同条款,

如,张家口市某餐饮有限公司与某饭店有限责任公司

是一起典型的因情事变更导致合同双方合同纠纷案,

利益失衡的合同纠纷案件,虽然二审以调解结案,但一

客观基础发生了审在判决中也提到:随着合同的履行,

显著变化,双方利益关系严重失衡,理应构成情事变更。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民法基本原则

但当发生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履行义务,

衡的特殊情况时,应予以调整恢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

以维护社会稳定。衡法酌理,应对本案中因利益平衡,

发生情事变更而致利益关系失衡的承包合同予以矫正,对相关条款予以变更,以维护契约正义。即法律应

在情事变更原则当救济丧失正义的合同。由此可见,类似情形也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使当被承认之前,

事人得到救济。所以说,情事变更原则为诚信原则的具体运用也不无道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湖北省高院的请示报告的回④

最复中同意适用情事变更原则。2009年2月9日,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高人民法院通过第26条正式

但我国现阶段司法上普遍承认规定了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但还未在《合同法》的立法上予以确认。

(二)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在我国第26条构成了情

情事变更中的“情事变更的规范基础。根据该规则,

“客观情况”,事”被界定为而该重大变化当然“不属于。商业风险”

关于情事变更与正常的“商业风险”区分,学者已经有不少讨论。其中,韩世远先生认为:情事变更与商

商业风险属于进行商业风险相异之处主要在于:其一,

事活动过程中必定存在之风险,而情事变更则属于客

商业风险有预见之可能,而观环境的异常变动;其二,

情事变更无预见之可能;其三,商业风险可归责人当事

而情事变更不能;其四,商业风险的承担不影响社人,

会公平,而情事变更则会发生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之情形,而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为符合契约严守之原

法律通常将某种客观情形变化推定为商业风险,若则,

有不利影响之当事人主张情事变更须负担举证责任,而法院对于是否属于情事变更情形之判断也需要结合个案综合参考。

2009】5号第26条之规定在司法实务层面,法释【

“情事变更”在界定时明确提到了不可抗力和商业风三者差异本应当予以全部说明,但因篇幅有限,在险,

后文中仅讨论与研读案例有关的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之差异。但总之,判断是否属于所谓情事变更,都应当

并从客观情况的各个方面进行分具体参见合同约定,

析,例如可预见性、归责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等。由于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将改变当事人之间原有的法律关系,为避免这一原则的滥用,危害社会经济、法律秩序的安定,所以法院对于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态度应

最高院亦持相同观点。当十分审慎,

·62·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的评注作者认

为政策变更不属于

“商业风险⑥”。由于国家政策之变更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会产生显失公平情形,

当事人对于因情事变更有不利情形而申请法院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关于政策变更之情形属于情事变更之情形,法院早有判例且实务上并无争议,例如张革军

诉宋旭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⑦

适用情事变更的合同纠纷案件案情通常在事实的认定上存在一定困难,由于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无具体规定可循,情事变更原则解决案件时往往伸缩性很大,判定尺度难以统一,最高院对于如何具体适用该规则

发布了严格的程序上的规定,⑧

以求尽可能的达到司

法的统一、协调和公正。二、审慎适用之必要性

在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情事变更之事由时,迟延履行当事人不得以情事变更为由向申请法院解除合同。该规则确立之必要性的原因分析如下:情事变更原则实际上源于两大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情事变更的适用出发点是为了维系交易秩

序稳定和维护社会公平,

调节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例外的规则推翻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违反了在约定期间内履行合同之义务的行为本身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迟延履行合

同义务而使得合同履行期间拉长,

那么双方当事人在该期间内对于承担的国家政策的变化的风险也就相对增加,在此种情况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当事人若还

能依据情事变更请求解除合同,

不免有权利滥用之嫌。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相关《指导意见》⑨,要求

慎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同时,

笔者认为,公报判决所确立的规则是慎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体现。况且,在立法上缺失而仅在司法解释上确立情事变更原则,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该规则的确立能够为法院在自由裁量时提供很好的指引作用。

三、关于审慎适用要求之几点明示对于情事变更原则的审慎适用要求,最高院通过该案例很好地体现了其审慎适用之要求,但笔者认为有如下几点需以明示:

其一,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以后没有履行其给付义务。判断履行迟延的关键是履行时间,只要债务人在债务到期之后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就

构成迟延履行。⑩

迟延履行会产生如下法律效果:继续履行、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和解除合同,一般来说,迟延履行并不会导致合同直接履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当事人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未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的,

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即迟延履行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方无合同解除权。那么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迟延履行的违约方不能以迟延履行期间国家政策变化为由向法院主张情事变更而解除合同之规则不无道理。

其二,这一规则在合同法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规定,法院以案例来确立这一规则实乃司法造法。我国

2019年01月(上)法制博览法学研究

仅在

《合同法解释(二)》中对情事变更原则有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仅仅只是要求审慎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并在程序上来强化其严格适用之目的,而并没有具体适用规则,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情事变更原则一般时间要件之一为“情

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履行完毕前”

,“迟延履行期间”确实符合该原本一般时间要件,但法院通过该裁判确立的规则是对时间要件附加的限制。通过

该规则的确立,

丰富了情事变更原则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适用,也为往后司法裁判起到了良好的指引作用。

四、结语研读本案,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在判决裁判时在法律范围内极大地尊重当事人之意志,且尽量维护合同自由原则和合同正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合同法中最为基本的原则,但由于市场本身的缺陷和信息不对称等,需要对合同自由原则进行限制,所以合同正义原则○

11

孕育而生,

该限制也成为了20世纪以来合同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12

合同法在发展中对于合同自由的干预不断加强,尤其是情事变更原则更是体现了该发展趋势。然本案之判决所确立的规则是对该发展趋势的不断上升的缓冲,限制了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该案之所以被发表至公报上,笔者认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确立了情事变更原则适用之限制性规则并且足以适用于后续类似案件的处理。在我国合同法中没有规定这一原则的具体适用的情况下,通过被最高人民法院确认的司法案例确立这样一个规则,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

[注释]

①最高院(2015)民二终字第236号公报案例,即大宗集团有限公

司、宗锡晋与淮北圣火矿业有限公司、淮北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涡阳圣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例.

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

5号,以下简称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

当根据公平原则,

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是否变更或者解除.”③《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④在“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违约纠纷案”中,最高院认为,由于主要原材料的国家定价在合同订立后上调近四倍,如要求重庆检测仪表厂继续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酌情予以公平、合理地解决.

⑤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编.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适用解答[

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322.“现代社会商业风险无处不在.如果混淆情事变更原则与正常商业风险之界限,就会导致情事变更原则的滥用,影响交易安全,扰乱正常的商业活动,对市场经济造成损害.”⑥沈德咏,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理解与适用[

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199.商业风险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引起的,给商业主体带来获利或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的一种客观经济现象.

(下转第58页)

·58·2019年01月(上)法制博览法学研究

匹马,显然势单力薄。通过集体管理组织和民间管理的方式,能有效实现网络维权的目的。目前腾讯、掌趣等企业参与发起成立的“网络游戏反盗版和产业保护

,联盟”成员有游戏开发商、运营商、渠道商,涵盖了游戏产业链中的主要环节,网络游戏行业联合,共同向侵

相互监督以及多方取证。权盗版行为宣战,

其次,作为法院来说,侵权者对于权利人获得的证

并要反驳时,法院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据有疑义,

要求被告对其网络游戏内容进行举证。如果被告不能

法院就可以要够提供证据或者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

求被告提供通关的账号及密码勘验全部关卡,进而判断两个游戏的相似度。

四、总结

网络游戏在如火如荼发展的同时,其著作权保护

为了保证网络游戏能问题成为行业普遍关注的问题,

够在良性的竞争下健康发展,需要通过司法的手段加以保护。本文在介绍了网络著作权以及网络游戏著作权司法保护内容和构成要素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网

其中络游戏著作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

存在的缺陷主要有缺乏专门的立法、对侵权行为的赔偿惩罚相对过低,标准模糊以及网游著作权侵权取证困难;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从将网络游戏著作权纳入司法保护的范围、完善我国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

案件损害赔偿制度以及改进和完善侵权案件的取证问

以完善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司题等三个方面加以应对,

法保护。正如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处长赵杰所指出“保护网络游戏的知识产权是一个长期复杂的任务,版权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游戏版权保护力度,会同

”形成合力。司法部门开展合作,

[参考文献]

[1].法制与社会,2017(02):陈玉杰.论网络游戏的法律属性[J]62-65.[2]J].中国版权,张学军.网络游戏与著作权保护相关问题探讨[2016(05):27-29.[3].法制与社会,2016李杨.论网络游戏著作权的界定和保护[J](14):49-52.[4]J].知识产权,2016(02):82-85.崔国斌.对待游戏著作权[[5]郝敏.网络游戏要素的知识产权保护[J].知识产权,2016(01):59-62.[6].吉林大学硕陈美艳.论我国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司法保护[D]

2017.士论文,

[7].天津大学学报吕凯,刘飞.网络著作权严格保护机制研究[J](社会科学版),2014(01):90-93.[8].法制与社会,2018田雨.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探究[J](09):73-75.[9].陈宝男.论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其司法保护[D]

2016.深圳大学硕士论文,

[10].四川文理学王静.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J]

2016(07):45-47.院学报,

(上接第60页)

神损害赔偿,这无疑是对被害人造成的第二次伤害。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应当允许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就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保障特殊案件被害人权利。

综上,长期以来,被告人权利的保障问题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界备受青睐,而被害人利益的保护却鲜少有人关注,司法机关一直以国家本位执行《刑事诉讼

,法》无暇顾及以个人本位为中心的被害人利益,未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若公诉机关不受理被害人的抗诉请求,被害人只能走申诉程序,然而申诉程序耗时费力,很多被害人寻求司法保护的热情早已在等待中消失殆尽。故,笔者认为,为了真正体现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保障被害人权利,实现公平正义,我们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赋予被害人上诉权,解决实践中一审判决未保护被害人利益,检察机关拒绝抗诉,被害人上(上接第62页)

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0)海民初字第16419号民事判决

:“张革军家庭住房数量已达两套,书,法院认为其关于诉争房屋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买卖,为个人第三套房屋,属于

关于坚决遏制部门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中暂停发放贷款之情形,该情形属于政策变化所导致的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张革军在订立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所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现张革军请求法院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对其关于解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

.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⑨

投诉无门的难题。诉无果,

[注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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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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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系应当按照最高

《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的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

.事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⑩王利明,著.合同法分则研究:上卷[M]

2012,5:101.

11合同正义原则,○是指合同法应当保障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约和履约,并保障合同的内容体现公平、诚实信用的要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求.王利明,著.合同法分则研究:上卷[

2012,5:24.12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著.合同法分则研究:上卷[M]201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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