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述产品质量责任的产生依据?
答:产品质量责任产生的前提是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即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从这点看产品质量责任产生依据为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首先,产品质量是合同条款之一,当事人可对此作出约定。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也规定,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对产品质量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此外,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之间就产品质量订立合同时。也应依照合同执行。其次,没有合同约定时,也会产生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法主要针对产品存在瑕疵或缺陷的责任问题,尤其在产品缺陷责任中,各国的多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产品缺陷对消费者造成损害或损失,不管有无合同关系,生产者或销售者都必须承担责任。
二、论述产品缺陷责任的归责原则?
答: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人因产品缺陷而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规则或准则。一般权责任以过失责任为归责原则,原告对被告的疏忽行为负举证责任,然而,在一些复杂案件中,原告要证明被告的过过错是非常困难的,一般侵权责任仍无法满足充分有效保护消费者的需要。为了进一步保证产品质量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严格责任逐渐被确立为产品责任的主要归责原则。严格责任是对一般侵权责任的“过失原则”的重大发展,其主要作用就是不考虑产品生产者的主观过错,而以法定形式强制中要产品缺陷造成损害后果,生产者必须承担责任。
三、试述产品瑕疵和产品缺陷的联系与区别?
答:产品瑕疵责任是指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不存在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危险(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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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承担的责任。产品缺陷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产生依据不同。瑕疵与缺陷分别是二者产生依据,瑕疵与缺陷的不同直接导致了两种责任的区分。2、性质不同。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单纯的违约责任,是以当事人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为责任承担前提,也可以说是一种合同责任。3、归责原则不同。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只要销售的产品存在瑕疵,销售者就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不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也不论销售是否有过错。4、责任主体不同。产品瑕疵责任由销售者承担,受害人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5、免责条件不同。我国《产品重量法》第40条未就销售者产品瑕疵责任免责事由作出规定。6、产生时间不同。产品瑕疵责任不以损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产品售出,存在法定瑕疵即构成产品瑕疵责任。7、赔偿方式和范围不同。对产品瑕疵,销售者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8、诉讼时效不同。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出售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四、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⑴产品质量规划制度
⑵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⑶质量体系认证和质量认证制度
⑷名牌产品评价、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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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产品质量抽查制度
⑹产品召回制度
五、我国的标准体系
⑴国家标准⑵行业标准⑶地方标准⑷企业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简称采标,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论证,等同或修改转化为我国标准,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两种。
六、案例分析题:
1、2002年9月7日,石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了60箱啤酒,并且用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当石某卸货至第36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石某右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石某右眼失明。由于石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于2002年12月12日向该商品批发店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厂家生产时因质量不合格而致,自己并没有过错,没有赔偿责任,要石某向厂家索赔。石某于2003年2月23日找到生产厂家要求赔偿,厂家称自己的产品没有问题,是石某个人野蛮装卸造成的,不予理睬。之后,石某分别在2003年8月、11月和2004年4月、2004年8月分几次找到生产厂家要求赔偿,并通过熟人调节,均无功而返。2004年10月9日石某诉至,认为,啤酒爆炸致使石某右眼失明,确因生产厂家产品生产流程问题造成酒瓶内压力过大所致,但是石某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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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⑴商店的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⑵石某起诉时应要求厂商承担哪些责任?⑶不予立案的理由是否成立?
2、甲公司系一生产空调机的厂家。该厂生产的“乐康”牌空调机于1998年一上市,便成为许多消费者关注的商品。“超低噪音,超低耗能”,使用“最有希望在取消氟利昂使用之后垄断所有制冷、空调领域的新技术”,“是目前世界上耗电最省的家用空调器…….”产品说明书上的几“超”几“最”,吸引了大批消费者争相购买“乐康”牌空调。然而,消费者在使用“乐康”空调是却“凉透”了心。该产品不仅制冷效果差,噪音也明显超过其他同类产品,有时还出现启动障碍,根本达不到产品说明书上说的各项性能和其他质量说明的程度。
问:⑴“乐康”牌空调用户就质量问题可向哪些部门申诉与反映?
⑵该空调生产企业应承担哪一类产品质量责任?消费者具体可提出哪些要求?
答案
1、⑴没有法律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本案中,石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的啤酒,并且在用卡车将啤酒拉回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石某右眼球受伤,造成右眼失明,可以判断该次购买的啤酒属于缺陷产品。由于石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也认为,啤酒爆炸致使石某右眼失明,确因生产厂家产品生产流程问题造成酒瓶内压力过大所致,所以,可以断定本案是典型的缺陷商品人身伤害赔偿案,经销商和生产厂家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商店称自己并没有过错,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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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要石某向厂家索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⑵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石某可以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自己受伤害的程度提出相应的要求。
⑶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虽然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但在这两年多时间里,石某多次找生产厂家交涉,提出赔偿要求,按照我国民法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应当从2004年8月算起,到2004年10月9日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
⑴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乐康”牌空调用户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或向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反映产品质量问题,要求其予以处理。
⑵法律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本案例中的产品质量问题表现为“不仅制冷效果差,噪音也明显超过其他同类产品,有时还出现启动障碍,根本达不到产品说明书上说的各项性能和其他质量说明的程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和“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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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形,属于产品质量瑕疵责任或合同责任。
消费者可根据上述规定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要求。
6. 论述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1、42、43条规定来看,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应以其过错的存在为条件,以疏忽原则去理解其适用的归责原则。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追偿关系,应按一般过错原则确定其各自应付的责任。因此我国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和疏忽责任相结合的双重责任原则,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承担严格责任,而销售者承担疏忽责任。
七、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 产品有缺陷
(2) 有损害事实存在
(3) 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八、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1) 民事责任:对人身损害的赔偿、对财产损害的呃赔偿以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2) 行政责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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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刑事责任:我国对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并触犯刑法的严重行为还规定应承担刑事责任。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答:(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十、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哪些要求?
答:(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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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十一、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也有例外,请举例说明?
答: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十二、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哪些费用?
答: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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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十四、产品质量民事纠纷如何解决?
答: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
8、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如何求偿?
答: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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