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1998修订)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天津市令[第13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 【发布日期】1998.01.07 【实施日期】1998.01.0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关于废止30件规章和80件市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被1998年1月7日市第十二届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取代)
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
(1993年4月8日市发布 1998年1月7日根据市《关于修改〈天津
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水库的供水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1 / 2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河道和水库。凡由本市供水河道和水库供
水及从本市供水河道和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和水库供水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河道、水库供取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水源调度、水量分配及水利工程水费(以下简称水费)征收等。
第四条 河道、水库供水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市水利局负责引滦输水河道——州河(含句河三岔口闸下段)、引滦明渠、新引河、潮白新河、蓟运河、青龙湾河、子牙河(八堡拦河闸以下段)、海河(二道闸以上段)、北运河(屈家店闸以下段)、独流减河、北大港水库、尔王庄水库、于桥水库的供水管理(以下简称市直管)。
(二)区、县水利局负责对二级河道、中小型水库的供水管理(以下简称区县管)。
第五条 供水计划的管理。 (一)从市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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