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16日,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下发《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的决定》(以下简称“14号处理决定”) ,内容如下:
在中国国家足球队冲击世界杯决赛圈的关键时刻,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却在甲B联赛最后两轮的三场比赛中,严重违反体育公平竞争精神、严重损害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了保护广大俱乐部的利益;严肃赛风赛纪,净化中国足球环境,推动中国职业足球联赛健康发展,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根据事情发生的和在中国足球事业中造成的严重后果,研究并经中国足球协会批准。决定对以上五支俱乐做出如下处罚:
1、除上海中远汇丽队外,其他队一律取消本年度升入甲A联赛的资格;
2、取消 9月 29日成都五牛队对四川绵阳队、10月6日江苏舜天队对成都五牛队、浙江绿城队对长春亚泰队三场上场比赛国内球员2002年注册资格;
3、取消四川绵阳队、成都五牛队、长春亚泰队、江苏舜天队和浙江绿城俱乐在以上三场比表中上场国内球员2O02年和2003年转会资格;
4、取消四川绵阳队、成都五牛队、长春亚泰队、江苏舜天队和浙江绿城俱乐20O2年和2003年甲、乙级联赛引进国内球员的资格;
5、给予四川绵阳队、成都五牛队、长春亚泰队、江苏舜天队和浙江绿城俱乐在该三场比赛中执教的国内主教练,停止2002年赛季工作一年的处罚;
6、取消四川绵阳队参加 2002年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的资格,降为乙级队。
7、以上俱乐部从本决定下发之日起进行3个月的内部整顿,并将整顿结果于2002年1月15日前上报中国足球协会。中国足球协会将根据上述俱乐部内部整顿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参加20O2年度的甲、乙级联赛和足协杯比赛。同时对被处罚运动员和教练员保留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权利。
10月19日和11月10日,亚泰足球俱乐部称,自己两次向中国足协提出申诉,但中国足协未答复。
2002年1月7日,亚泰足球俱乐部以中国足协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中国足球协会撤销做出的14号处理决定;中国足球协会赔偿因上述处罚而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诉讼费由中国足球协会承担。
原告诉称:2001年,中国足球协会组织全国足球甲级联赛并实施管理,原告依据有关规则参加了全国足球甲级B组联赛。在联赛中,原告发扬体育拼搏精神,终于在2001年10月6日的第22轮与浙江绿城足球队比赛中,净胜6球,在整个赛季中排名甲B第二。按照中国足球协会发布的《全国足球队甲级联赛规则》第九条的有关规定,长春亚泰足球队应升入甲A足球队之列。但是,中国足球协会在联赛后的2001年10月16日,突然做出足纪字(2001)14号《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的决定》,该决定第1项处罚是取消原告升入甲A资格,第4项处罚是取消原告足球队2002年、2003年甲乙级足球联赛引进国内球员的资格,第7项是限原告3个月期限的内部整顿。原告不服中国足球协会的14号处理决定,于2001年10月19日和11月10日两次向中国足球协会提出申诉状,但中国足球协会未能在法定的时间内答复。
原告认为,中国足协做出14号处理决定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作为法律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国足协在行使法律授予的行政管理职权时,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治原则,对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员和球员的处罚是主观臆断、越权和滥用职权的行为,完全违背了法律授权的原则和法定程序,依据《行政诉讼法》应予撤销。主要依据如下。 :
一、中国足协的14号处理决定没有事实根据
中国足协的14号处理决定仅以所谓的“严重违背体育公平竞争精神,严重损害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对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员和球员进行了一系列处罚,没有提出任何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员和球员违背有关规则的事实和证据。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以及根据中国足协发布的《中国足球协会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有关中国足协处罚的前提条件是被处罚者有违背体育公平竞争精神,被处罚行为限于故意延误比赛、弃赛、罢赛、消极比赛,不文明、不道德和球场暴力行为、行贿、受贿、使用兴奋剂等行为的规定精神,中国足协的14号处理决定因没有事实根据,应予撤销。
二、中国足协的14号处理决定超出法定授权范围
中国足协作为法律授予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和规则的授权行使管理权,做到依法行政。但是中国足协的14号处理决定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属于越权和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
根据我国《体育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中国足协的处罚必须按照其《中国足协章程》的规定进行。但中国足协对亚泰足球俱乐部做出的处罚根本不符合其《章程》的规定。同时,中国足协对亚泰足球俱乐部做出的是取消升入甲A联赛资格的处罚,但根据《中国足球协会比赛违规违纪处罚办法》第七条列举的14个处罚种类,并没有取消升级资格的处罚。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三款关于“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的规定,中国足协以未经公布的罚种对亚泰足球俱乐部进行处罚,严重违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超出法定授权,应予撤销。
三、中国足协的14号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中国足协做出14号处理决定时,未能按照中国足协制定的《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向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员和球员告知应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违背了法定程序。
尽管如此,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员和球员仍按照中国足协制定的《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于2001年10月19日向中国足协的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想通过中国足协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但中国足协却未履行自己规定的在15日内进行裁决的程序,又一次违背了程序。
四、中国足协的处罚给亚泰足球俱乐部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害,依法应予行政赔偿
按照2001年全国甲B联赛结果,亚泰足球俱乐部按规则本应正常地升入甲A球队之
列,但中国足协的处罚决定却无端地取消了亚泰足球俱乐部的甲A资格。这种结果给热心投资中国足球的亚泰足球俱乐部在经济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名誉上造成严重的损害,而且带来极为不利的社会影响和不稳定因素。因此,中国足协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裁定:
1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做出裁定,以长春亚泰及其教练员、球员对中国足协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
对于这一结果,被告中国足协通过其法律顾问对裁定书表明了态度,指出,中国足协再一次重申:希望各俱乐部及协会其他成员,在处理与足球运动有关的争议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中国足协章程规定的程序 。
1月28日,长春亚泰俱乐部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提出上诉。上诉书称,北京市二中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或者是放弃了法定的司法审查职责,这将导致长春亚泰俱乐部的权利得不到任何救济,这种结果与法治的原则严重相悖。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条件的规定,中国足协的“14号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完全符合受理条件。
在上诉前,原告律师周卫平第二次发表声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关于不受理本案的裁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违反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和条件的规定,应依法予以撤销。故他代理长春亚泰俱乐部及教练员、球员,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的裁定,并依法裁定受理本案。上诉理由
如下:
一,中国足协具有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二,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及教练员、球员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三,中国足协做出的14号处理决定是其行使法律授予的管理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与中国足协行业内部管理行为不同,两者可以区分;四,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及教练员、球员的起诉符合法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一切条件。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和条件的规定,中国足协的“14号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完全符合受理条件;五,中国足协章程关于纠纷不经过司法解决的规定,不应包括对行政管理权不服而产生的纠纷经司法解决,国际足联章程并未规定绝对排斥司法介入足协纠纷;六,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及教练员、球员不服中国足协14号处理决定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不能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法解决,因此本案不应适用《体育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七,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及教练员、球员不服中国足协的14号处理决定,已经向中国足协申诉未果,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及教练员、球员的本次起诉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案件的一切条件,人民应当受理。
2002年1月,全国常委吴长淑等12名全国代表联名上书全国常委会,要求北京市高级人民受理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对中国足协提起的行政诉讼:
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员、球员,因不服中国足球协会2001年10月16日做出的足纪字(2001)14号《关于对四川绵阳、成都五牛、长春亚泰、江苏舜天和浙江绿城俱乐部足球队处理的决定》中涉及对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和球员的处罚,已于2002年1月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正式提起了两起行政诉讼。
我们认为,根据我国《体育法》第31条关于:“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
国性协会负责管理”的规定,中国足协是法律授权的管理全国足球竞赛的组织。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的规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3款关于“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的规定,中国足协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关于我国《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和仲裁范围由另行规定。”这一规定是说竞技体育活动中的纠纷由调解和仲裁解决,并未说体育管理的纠纷由仲裁解决,由于本案纠纷属于行政纠纷而不属于竞技体育纠纷,因此不属该规定中应仲裁解决的范围。
需要指出的是国际足联章程并末规定绝对排斥司法介入足协纠纷,中国足协章程关于纠纷不经过司法解决的规定,不应包括对行政管理权不服而产生的纠纷经司法解决。
一国法律及其司法的统一和尊严,是国家主权的象征,按照现代法治原则,不允许任何公民和组织有凌驾于法律之上和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中国足协作为中国法律授权的管理足球竞赛的组织,毫无疑问应遵守中国法律,接受中国司法管辖。而且国际足联《章程》和中国足协《章程》均属于民间行会的规章,不属于我国批准和通过的国际公约和法律。如果两者发生冲突时,只能以我国法律为准。
我们认为,这是人治与法制的较量。中国足协无视法律,不允许其会员、俱乐部向人民提起诉讼的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组织、任何人都不能剥夺。按照法律规定,长春亚泰足球俱乐部及其教练员和球员完全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中国足协的行为更应受到司法审查,人民完全应当受理此案,否则,法律将受
到挑战。
请求全国常务委员会,对此事进行监督,并责成相关的人民排除干扰,尽快受理此案,以切实维护由全国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尊严不受践踏。
请将我们的意见转给最高人民及北京市高级人民。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亚泰俱乐部诉中国足协的行政诉讼案,在行学界同样引起了热烈讨论。与经审查认为此案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的受理范围相反,在“行业协会管理权之司法审查研讨会”上,行学家对此案进行剖析时一致认为,中国足协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该案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全国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行学研究会副会长应松年教授认为,根据《体育法》有关规定,中国足协明显地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果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应当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应松年认为:“足协对亚泰俱乐部的处理,包括不能升入甲A、取消注册资格等,实际上是行使公权力的处罚权,因此中国足协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中国足协章程中有关纠纷不经过司法解决的规定,成为足协阻挡司法介入的最大挡箭牌。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湛中乐教授认为,足协作为行业协会在符合法律、法规情况下,可以有其自律性规定。但足协对俱乐部及球员、教练的处罚涉及公权力行使,即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同时,他认为,在没有设立仲裁机构的情况下,足协私自设立诉讼委员会并称争议只能经过其诉讼委员会解决的作法是错误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陈新欣博士指出,目前的足协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基于平等自愿原则产生的社团法人组织。足协取消亚泰球员、教练员注册资格,剥夺了球员、教练员的劳动权和就业权,作为行业协会不可能有这么大的权力。这种处罚是不平等的公权力关系的体现。
与会专家认为,中国足协不是法外桃源,不能成为不受法律监督的组织。足协对俱乐部行使公权力的处罚行为,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进行合法性审查,应予受理。
与会专家指出,随着我们国家行政机关转变职能,越来越多的公权力可能要转移到行业协会手里,那么如何界定这些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行业协会能否把其内部规定,作为阻挡司法介入的挡箭牌? 在此背景下,把行业协会排除在司法审查管辖之外,是历史的倒退。“因为国家法律不能调整某些领域的状况,只是中世纪曾经存在的一种现象。在一个文明法治的社会,不应存在行业协会画地为牢,排斥司法介入的情况存在。”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室主任袁曙宏教授认为,“在一些人的观念中,对于行政诉讼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顾虑和误区,去年有公司告,有人认为会使中国股市乱了。按照如此逻辑,如果告中国股市就乱了,告门中国治安就乱了,告工商局中国市场经济秩序就乱了,现在告足协又认为中国足球就乱了,那么《行政诉讼法》岂不就要废除?人民的行政审判庭岂不就要撤销?事实上,中国当被告,股市不仅没乱,反而加强了监管,促进了法治意识的提高。因此,行政诉讼能有力地促使有关机构依法行事,增强法律意识。”
中国大学马怀德教授说,《行政诉讼法》开创了监督行政权力的先河,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一些行使公权力及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事业单位却游离在法律监督之外。因此现在要扩大行政诉讼的范围,打破权利救济的真空,使每一个权益受到
公权力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获得救济的途径。这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法制进步的象征。
3月4日,中国足球纪律委员会做出了《关于对江苏舜天队、浙江绿城队、四川绵阳队及相关人员减轻处罚的决定》,决定指出:在处罚期间,四川绵阳、浙江绿城和江苏舜天等俱乐部对自己的问题认识比较深刻,采取各项措施,进行了认真的整改。在整顿工作基本告一段落之后,有三个俱乐部根据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对本俱乐部的队员和相关人员逐一进行了核查后,提出了希望减轻处罚的要求和具体的人员名单。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在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后,根据有关规定,做出该减轻处罚的决定 。
亚泰俱乐部认为没有减轻对自己的处罚,是中国足协对自己起诉的报复,对此非常不满 。
5月8日下午,中国足协公布了关于对长春亚泰队、原成都五牛队及相关人员减轻处罚的决定,决定指出:长春亚泰队和原成都五牛队及所属俱乐部进行了内部整顿。根据俱乐部提交的整顿报告和本会调查组的调查结果显示,长春亚泰和成都足球俱乐部整顿态度有了较大的转变,整顿比较认真,整顿效果较好。为此,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会决定对长春亚泰队和原成都五牛队及相关人员减轻处罚 。
媒体认为,中国足协突然减轻对亚泰的处罚,是因为亚泰已经放弃了强硬的立场,诉讼将不再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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