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获得工伤赔偿?只要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事实劳动关系包括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为了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需要收集工资支付凭证、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据。如果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
法律分析
如果工地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可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获得赔偿。虽然尚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需存在雇佣劳动的事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合法地位,确认了劳动关系不依赖书面合同的存在而存在,扩大了劳动保护范围,对不签定劳动合同的雇主有了更大约束,更多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要清楚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收集工作证据
如何判断是否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证据了,以备不时之需。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三、工伤赔偿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年度人均收入等数据存在差异,各地区的工伤赔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但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造成了工伤事故的,是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拓展延伸
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伤受到损害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明、受伤证明等。此外,用人单位应保存好员工的相关文件资料,如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以备不时之需。如果用人单位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寻求法律支持。
结语
结论:如果工地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可以按照工伤赔偿标准获得赔偿。只要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合同或无有效书面合同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以及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要清楚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全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年度人均收入等数据存在差异,各地区的工伤赔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但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造成了工伤事故的,是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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