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产的范围是: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等。
一、什么是贪污罪行为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属于贪污。
二、贪污罪与相关罪名的界定
贪污罪与相关罪名有很多,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界定为例: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界定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从犯罪客体来界定。贪污罪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而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只侵犯单位所有财产所有权。
2、从犯罪主体不同来界定。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工作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工作人员。
三、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共同贪污罪有何区别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共同贪污罪的区别如下:
1、客观方面不同。
私分国有资产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而为单位全体成员谋利,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单位所有成员。共同贪污在客观上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
2、犯罪对象不同。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
3、犯罪主体不同。
私分国有资产的主体只是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共同贪污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还可以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4、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私分国有资产具有非法将国有资产为单位谋利的目的。共同贪污具有将公共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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