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纠纷由处理。如纠纷发生在单位之间则由县级以上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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