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拥有的一系列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等。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可以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律分析
董事会拥有哪些职权?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公司法》第四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二、股东权利种类
(1)按照股东权的内容,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最基本的分类。自益权是指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如请求分红的权利,请求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这类权利无需其他股东的配合即可以行使。共益权是指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客观上是有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故称为共益权,如表决权,查阅权这类权利一般需要结合其他股东一同行使。自益权主要是指财产权,共益权利主要是指管理公司事务的参与权,他们共同构成完整的股东权。自益权表明了股东的财产性请求权,共益权则直接表明股东权的身份性和支配性。
(2)按照股东权的性质,可以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指除非得到股东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的权利,它又叫不可剥夺.权;非固有权是指可以依照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或者剥夺的权利,又称为可剥夺.权。固有权往往是和股东的基本权益相关的权利,如对股份和出资的所有权,普通股的表决权,因而,这类权利常常由公司法或者商法加以明确规定,以强行法形式赋予股东。
(3)按照股东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自己就可以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表决权都是单独股东权。少数股东权是指须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才享有临时股东会召集请求权。行使少数股东权的,既可以是股东一份亦可以是数人共同去做。法律设置少数股东权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份多数决的滥用,保护中小股东。
除此之外,股东权还可以分为比例性权利和非比例性权利等。
拓展延伸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和股东会各自拥有不同的职权。
董事会拥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等职权。而股东会则拥有选举和更换董事、审议批准公司重大决策、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等职权。
此外,股东会还有权监督董事会的工作,对董事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出报告。而董事会则有义务向股东会提交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重大决策等报告,并接受股东会的监督。
综上所述,董事会和股东会作为公司的重要机构,分别拥有不同的职权,彼此相互配合,共同促进公司的发展。
结语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机构,拥有多项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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