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个人债务对公司有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债务与其所在公司的关系,主要为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法定代表人以公司法人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发生的债务由公司承担,与其个人无关。但是法定代表人如果超越组织章程规定的权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在从事经营活动时造成了公司的财产损失,则应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二、法定代表人因个人事务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个人承担,但与公司存在一定的联系,具体包括:
(1)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股东的,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有可能因个人债务被司法机关冻结、拍卖;
(2)虽然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股东,但从公司获得劳动报酬或其他收入。如果其无力偿还个人债务的,司法机关可以强制从公司扣划相关款项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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