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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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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种选择性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组织、领导和参与的行为之一,就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参与罪,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自愿参与,才能构成本罪。也就是说,对于那些不知道,被骗参加的人,一旦发现并实际上与他们脱离关系,就不能认定他们构成参加罪。但如果行为人最初因受骗而参加,后来明知的性质后仍未退出,甚至积极开展恐怖活动,则当然构成本罪。

2、本罪与组织、领导和参与组织罪的界限

组织、领导、参与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组织开展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的行为。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非常相近,与性质组织都是犯罪组织,并且在人员构成、犯罪方式、活动形式等方面也非常相似。但是两者有显著的区别:

(1)类罪名不同。组织、领导和参与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组织、领导和参与组织罪是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2)组织、领导和参与的犯罪组织不同。一般政治色彩浓厚,具有一定的政治目的;组织追求非法经济利益,主要构成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严重破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入境发展组织罪】境外的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纵容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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