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和老刘是同村村民,老李是本村第二组成员,老刘是本村第七组成员。2003年,老刘主动找老李,想用自己的承包地和老李的承包地互换,老李答应后两人签订了《土地互换协议》,就这样两家互换土地经过了十几年,然而这种状态突然被一个消息被打破了。2017年的某一天,老刘听说自己换给老李的土地有可能被国家征收,用于修建高速公路,老刘心里寻思征地补偿可是一大笔钱,于是便想与老李再把土地换回来。老李听说后,当然没有答应,老刘于是起诉,要求确认两人签的《土地互换协议》无效。本案历经一审和二审,最终判决《土地互换协议》无效。我国农村土地一般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老李和老刘互换土地实际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法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
农民为耕种方便或建房需要,换地情况较为普遍,但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征收带来的巨额补偿往往让交换土地的一方改变初衷,向起诉要求确认换地合同无效,此类纠纷在农村爆发较多。那么换地合同是否无效呢?在我国,土地互换的前提是土地必须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当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村民互换土地时,合同有效;当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互换土地时,合同无效。本案中,虽然老李和老刘同属于一个村集体,但二人承包的土地分别属于第二组和第七组所有,第二组和第七组并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所以判决两人签订的《土地互换协议》无效。如果二人互换的土地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那么二人签订的《土地互换协议》就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互换土地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1、互换需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2、互换必须是为了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才能进行流转的一种方式。
3、互换后承包方原有的承包关系消灭,新的承包关系产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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