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成员以农民为主体原则;
2、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原则;
3、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
4、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原则;
5、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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